僧人亲属是否具有诉讼资格?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
针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答辩时指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从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看,应属被告所有。
被告提出,释永修出家数十年,按照佛教的传统规制、习惯及其合法加入寺院共同共有的生活集体,实际上已经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承认、加入并自愿恪守佛教一切传统的戒律的规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原告张某云和释永修称呼对方为“方丈”和“施主”,并非父女相称。
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被告指出,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因此,被告认为从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