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遗产属于个人还是寺院?
被告认为,根据佛教戒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遵照佛教丛林规制,即僧人死后其身边的一切财产,均归其生前所在寺院享有,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另《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因此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及全国佛协的规约,诉争的款项应当全部归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所有。
同时,被告指出,灵照寺并非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释永修1990年12月被聘为灵照寺住持后,一直负责该寺僧人日常生活、寺院建设和资金管理。其间布施、捐款全部交由释永修个人保管。被告认为释永修以个人的名义将这些款项存入多家银行,因此这些款项本来就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所有。综上所诉,被告认为原告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违悖了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习惯,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庭辩论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接受法庭调解,法院未当庭进行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