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补充
答辩人:**,身份证:***********
答辩原由:因(2014)云法民初字第02699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进行补充答辩。
补充答辩理由:
1、原告当庭将起诉答辩人的“不当得利纠纷”改诉为“夫妻债务”:“夫妻债务”更无从说起,一是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不是债权债务,是原告自身工作的管理范畴和相关账务;二是原告无相关证明答辩人与于海兵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证据。
2、三位打款给于海兵购房的人分别:一是郭**,为于海兵战友的妹妹(也是11月20日答辩状证据二的购房人郭**,2011年10月告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撤诉后找的国土局解决,现在双井寨移民房1单元601室居住);二是宋**,为于海兵战友加同事***的哥哥;三是于海兵自己的兄弟。在双井寨移民安置房实际住户中,非移民住户不只是这三家(有调查录音证据)。为什么原告不公开实际住户身份,为什么其他非移民购房款没出问题,而于海兵死了他经手的三家购房款就不知道去向了(需要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也是答辩人在开庭初提出的合法诉求),为什么于海兵建行卡有移民和非移民的打款?并不是原告在法庭上说的是全缴到国土局财务账上的,如果是正规地缴到国土局财务账上,也不会出现如此大的收支差款。
3、原告在法庭上说是于海兵违规,那其他非移民住进了移民安置房又如何解释?事实上是原告整体在违规,于海兵也是帮助亲朋好友购买的便宜住房。原告在法庭上说的双井寨移民安置房是临时性工程,没有一套规范的管理。那请问,新县城建设十多年了,原告又修建了多少的移民安置房,却以如此含糊的答复来搪塞政府的移民安置工程!如果原告管理到位的话会出现这些后遗症吗?会存在这么大的漏洞吗?人在时为什么不管不问?人不在了还要牵连倍受打击的家庭?请问,原告有没有反省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答辩人用三年的时间向所有人证明对待于海兵身后的事情处理是正确的!而作为原告,于海兵生前单位在处理其遗留问题上是存在严重错误,有明显的有将全部责任推诿到死人身上的嫌疑!同时存在隐瞒谋财害命调查的事实!
答辩请求:请求云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调查,驳回原告起诉,恳请支持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答辩人: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