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库岸果木补偿的申请
申请人: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
需求事项:
请求贵单位落实四方井大修厂外边库岸果木整治补偿事宜。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于海兵系夫妻关系,其夫于海兵在2011年9月24日意外死亡。于海兵生前与双江移民杨必红合伙投资,在四方井大修厂外边库岸进行果木种植,现涉及补偿。2014年11月云阳县双江街道办进行澎溪河库岸整治,对地面建筑物清场拆除,当时规划局温小云队长、申请人和杨必红共同对果园看护房的拆除补偿协商,后补偿款项由申请人亲自办理。由于在2012年重云公司修建停车场占用果园土地给予了一定补偿,申请人当时委托杨必红经手,他将重云公司补偿款拿到后多年只字未提。所以在2015年初申请人从双江街道领取了果园看护房补偿款后,按与杨必红的约定(于海兵的姐姐于xx照看果园多年,约定给2000元搬家费),给了于海兵的姐姐于xx2000元的搬家费,其余款项申请人一直要求杨必红将重云公司补偿款一起清算,并多次托人带话请求杨必红讲道义、讲素质,但杨必红均不理睬。目前杨必红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认可申请人对果园的共同所有权,想独自霸占果木补偿款。故恳请贵单位从事实调查出发落实果木补偿事宜。如不能,申请人将和于家人一起挖除果木,也算替于海兵为县城建设做点微薄贡献。
此呈
城投公司
申请人: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