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才”不应成为司法不公借口
作者: 何威 2012-01-14 10:00:00
[提要] 醉酒驾车在2010年已经被人大审议通过定性为犯罪,对酒驾这一危险行为的处罚也是越来越重。我们希望所谓的“高科技人才”更多的出现在对国家做出贡献的喜报上,而不是闹这样让法律徇私的笑话。
醉酒驾车在2010年已经被人大审议通过定性为犯罪,对酒驾这一危险行为的处罚也是越来越重。然而,江西农大的副校长在酒驾后酿成2死4伤的惨重后果之后,竟然只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并且以自己属于“国家人才”为由提出申请缓刑。其借口真所谓贻笑大方!
广州日报1月13日撰文称:《江西一副校长撞死2人被判3年,上诉称属国家人才应缓刑》:2011年3月5日,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为明在学校饭店里接待领导,还喝了酒。酒宴后,廖为明驾驶越野车开出学校。行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路段时,将江西财经大学女研究生杨菲撞倒。这场交通事故造成包括杨菲在内的2人死亡,4人受伤。去年10月19日,南昌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廖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被告廖为明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缓刑。理由是廖为明是国家需要的高科技人才,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
“高科技人才”,我们时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原来还有着众多“人人”之外的“人人”。假如一个大学副校长作为高科技人才可以减刑,那么那些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大科学家岂不是可以免刑?法律对这些人来说还有何威严存在呢?!换句话说,如果“高科技人才”犯罪可以减刑,那么受害人为“高科技人才”是否又要从重处罚呢?我们又岂知死者杨菲将来是不是也会成为“高科技人才”之一呢?
我们常说知法犯法,情节更为严重。作为“高科技人才”的廖为明在事出后其迅速与甲方(受害人家属)签署协议,赔偿甲方现金若干,要求甲方不再追究其一切法律上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想必也是个知法懂法之人。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反而在犯罪后以其知识分子的身份要求得到特殊待遇,倘若得逞,将是中国“高科技人才”中多么显眼的一处败笔啊!
国家人才固然需要得到保护,但绝不是在法律面前的特殊照顾!古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今天这个法制社会,我们更要要求每一位公民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法律应该为每一位公民伸张正义,而不是充当某些人私心下的保护伞。我们希望所谓的“高科技人才”更多的出现在对国家做出贡献的喜报上,而不是闹这样让法律徇私的笑话。
来源:大河网(中国日报财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