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从何而来(黄国胜-红网)
致2人死亡,4人受伤,如此重大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有所谓的“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肇事者便受到了轻判,缘何?当然,法不外乎人情,在国内,只要伤亡者亲属能认可,其实法院很多时候也都网开一面,但假如伤亡者亲属有疑问和要求,则是另有别论。而就此案来说,轻判并非是死者家属的意愿,而且,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即对当事人“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依据相关报道,南昌经济开发区法院认为,廖为明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候交警处理,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死伤者家属的经济损失,故而依法从轻处罚。就法院认定的“自首情节”而言,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显然,廖为明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行为应属于肇事者法定的责任,是必须履行的行为,何以到了南昌经济开发区法院却被认定是自首行为呢?对廖为明的从轻处罚,在自首行为的依据上并站不住脚。法院作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在此公正都不能得以伸张,不知我等庶民的希望和光明会在哪里?另外,廖为明作为国家需要的人才,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理当具有更高的素养,由于您的酒驾致两死四伤,与其希冀于上诉减轻所受刑罚,倒不如接受法律公平公正的“鞭打”,这样才能减轻您心灵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