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桂贞石被判强奸女学生获刑12年
乡村教师被判强奸女学生获刑12年
1940年出生的桂贞石,大专毕业后一直在四川省宣汉县一所乡村小学任教,与同为教师的妻子育有3个孩子,家庭和睦。
1978年1月,时年38岁的桂贞石突然被带走,被控犯强奸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1978年1月12日,桂贞石因奸污女学生犯罪被宣汉县公安局批准逮捕,次日被开除公职。4个月后的1978年5月25日,宣汉县公安局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桂贞石奸污女学生。宣汉县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8日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1973年以来,桂贞石在宣汉县庙安、七里等公社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职权,采取对女学生关心、辅导作业、许愿升学、赠送物资等手段,采取“说下流话、抚摸、欺骗引诱等手段”,先后诱骗奸污女学生多人,“严重摧残了身心健康,破坏教育革命”;奸污未婚妇女多人,且态度顽抗,拒不认罪。
宣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桂贞石犯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宣判当天,桂贞石不服判决,向当时的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78年9月12日,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桂贞石身为人民教师,目无国法,“胆敢利用职权强行奸污女学生”,驳回了桂贞石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