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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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1年03月30日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

发布时间:2011-03-30 08:06:22      发布人: jackson

   安乐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的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然而时至今日,安乐死在我国的法律上仍是个空白区,既没有给予否认,也没有承认。

世界安乐死备忘录

  ■1993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 

  ■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糟推翻。 

  ■1998年以色列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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