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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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 ]创建于2011年03月30日

让母亲夏素文体面、有尊严地死去

发布时间:2011-03-30 08:05:11      发布人: jackson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王明成,已经离开了人世。除了撇下为生活所困的妻儿外,他还留下一个争议话题——“安乐死”。

  这个话题也不知道要争议到什么时候?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也是人之常情,既然人都要从生走过死这条路,为何不让人死得体面点,而减少那些无可救治,又在死亡边缘线上的人的痛苦?

  王明成已经离开了这个人世,但他是带着遗憾走的,因为在生时他强烈要求“安乐死”,但医院无法满足他的要求。我们常说希望是美好的。然而最残酷的事情,莫过于扼制希望。作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17年后的今天,他身患绝症,无可救治,却不能选择体面、有尊严地死去。王明成患胃癌已有两年,胃部被切除四分之三,年初癌细胞就扩散到整个腹腔。6月7日,王明成的胃癌已是晚期,因不堪病痛折磨,他发出了要“安乐死”的呼声,只希望像当年母亲一样,早日结束痛苦。但因为国家至今还没有立法,医院不能为他实施“安乐死”。所以他只能以自己的生命为“安乐死”再做一次呼吁。因为没有人象他那样勇敢、执着,也没有人会为他能体面地死而自找麻烦。“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可时至今日王明成还是没能选择有尊严地死去!一个病入膏肓的病人,在无可救治的情况下,既不危及他人和社会,又可节约社会卫生资源,为什么不让他选择安乐死?

  17年前,也就是1986年,王明成在汉中为母亲夏素文实施“安乐死”,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并因此被逮捕关押,与实施者蒲连升一起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1991年4月,汉中市(现汉台区)人民法院宣判二人无罪;1992年,汉中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两人被无罪释放。也就是说王明成为了减少母亲痛苦,让她体面、有尊严地死去,使自己身陷囹圄,过了5年的铁窗生涯。这个代价是很惨重的,也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我们既有生存的权利,也就应该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于一个救治无望又遭受病痛严重折磨的人来说,也许生不如死;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亲人的负担,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可言的。用安乐死给以解脱,是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选择。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这既是对病人的临终关怀,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

  但愿王明成带着遗憾的死能促进“安乐死”的司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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