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营之歌》往事今说
《露营之歌》往事今说
达 雪 飞
引 言: 2005年中央举办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的文艺晚会,主题是《为了正义与和平》,节目单上晒出了《露营之歌》(简称《露》歌):
十年后的2015年9月3日是这场战争胜利的70周年大庆,中国在天安门前上演了胜利大阅兵,再度以《胜利与和平》为主题举办了大型文艺演出,又重现了东北抗联的《露》歌一幕。著名演员濮存昕台上大声朗诵道:“这首歌是我们在行军途中创作出来的,‘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斗横扫嫩江原,逐日寇夺回我河山’”(见剧照)。
中央如此重视《露营之歌》,因为它是东北抗日联军的一首优秀歌词,富有思想性、战斗性和艺术性,流行甚广、颇受爱载。但是,历史上也出现了不少错误的歌词版本,损坏了《露》歌的声誉,以至于一些文学家质疑其艺术水平。为了消除误解和挽回影响,有必要介绍一下《露》歌的身世和不同的版本,由大众评论其中的真伪、正确与荒谬,做出公正的历史选择。
第一章: 《露营之歌》的诞生、歌词及作者
1938年,东北抗日战争进入了最艰苦的年代。为粉碎日寇“围剿”、保存实力,东北抗日联军第三路军撤离下(松花)江地区向嫩江平原转移,分三批进行了千里西征。在这个缺衣少食、风餐露宿的多难之秋,部队得以生存并完成西征壮举,思想教育发挥了关键作用,尤其是《露》歌的诞生。《露》歌的四段歌词分别由几位作者创作于这一年的春、夏、秋、冬四季的西征路上,形成一部合作作品,整曲首次发表在1939年的《革命歌集(第二集)》中。该《歌集》为抗联三军政治部所编,战后仅收存于中央档案馆没有对外开放,直到1999年《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简称《露》案)开庭审理时,才作为司法证据公诸于世。这是《露》歌的第一个版本,且长期为众人所未见,可称其为《露营之歌》(部版),歌词是:
露营之歌 (部版)
抗联三军政治部收编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莹】,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片刻】息烽烟。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歌词中符号【】为作者所加入,便于后文引用。)
按战时战地的惯例做法,《革命歌集》中一概不列出作者姓名。但是,三路军领导层都知道是哪些人参与了《露》歌的创作。当年抗联教导旅在苏联远东野营整训时,副旅长李兆麟就对二路军的王一知(旅长周保中的夫人、中共野营党委委员)说过:“那是我和‘秀才们’写的,第四段就是于天放写的。” 三路军高级将领王明贵和王均也都说“于天放是大知识份子、写的好,是于天放写了《露营之歌》的第四段”,陈雷也留有手迹:
其他的“秀才”作者是指陈雷和高禹民(1940年牺牲),完成和参与了第一和第三段歌词的撰写,于天放称呼他们创作的这首歌曲为“三路军《露营之歌》”。这是一首著名的抗联歌曲,令人至今不能忘怀的不仅是它那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极为优美的词句,也为它在后来的历史事件中的处境和遭遇,发人深思。
第二章: 改头换面、《露营之歌》如何变成了“李兆麟将军遗作”
抗战胜利了,《露》歌也该公开署名了。一旦公开,就应列出所有创作者,此乃天经地义。哪知从此便开始了《露》歌的意外遭遇和伤害。
胜利后仅半年的1946年3月9日,国民党在哈尔滨杀害了李兆麟将军,又控制媒体散布桃色新闻、大肆诋毁李将军和共产党人的名誉,一时间流言蜚语满城飞。为回击和揭穿反动派的卑鄙伎俩,须大力宣传抗联尤其是李兆麟,最好是出版他的著作。冯仲云(原第三路军政委)在1967年回忆说:“考虑到李兆麟生前没有留下什么好的个人文字作品,就把他与别人合作的《露营之歌》收进《纪念民族英雄李兆麟(张寿篯)将军》文集中,并署名为‘李兆麟将军遗作’”。这便是《露》歌第二个版本的由来,歌词是;
露营之歌 (李版)
李兆麟将军遗作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意】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哟】!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兄弟们!镜波瀑泉唤起午梦酣。
携手吧!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三)
【荒】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熊熊】,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疾】,霜【沾】火不燃。【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丛山。
奋斗呀!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四)
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斗】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灭】。【团结起,赴国难,破难关】,夺回我河山。
李版《露》歌连同“李兆麟将军遗作”之署名(称为“第一种署名”),主要是为死后宣传李兆麟应时因事而生,其歌词是在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原创作者们缺席下、依旁人的回忆仓促拼凑出来。原创作者们对李版《露》歌词及“遗作”的署名始终持有不同的意见,认为那是文出无名、错误满篇,较之“三路军《露营之歌》”相去甚远,改变了原歌原貌及其初旨初衷,虽取名《露营之歌》,然已变了味儿。在“三路军《露营之歌》” 深藏于中央档案馆鲜为人知时,社会上便以讹传讹将此“遗作”误认是所谓的《露》歌了,还作为悼念文在其他解放区转载和多次再版,极大地拔高了李将军的形象、达到了宣传造势的目的。第一种署名重在宣扬放大某个人之功德,难免有背史实和过火之处,以致酿成今日的《露》案。
第三章: 《露营之歌》的真实作者及歌词的再现与回归
时光来到1959年,东北烈士纪念馆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在编辑《东北人民抗日诗词选》及《抗日英雄李兆麟》时,发现《露》歌的第一种署名缺少文字依据和史料记载。在黑龙江省委的指导下,编辑人员走访冯仲云及其他抗联老同志以核实《露》歌的歌词及创作者。冯仲云证实:“这首歌词并非是李兆麟一人之作,而是集体创作的,实际上这首歌词是李兆麟、于天放、陈雷、高禹民集体创作的”。根据核查情况及结果,省委决定将《露》歌署名为“李兆麟及其生前战友于天放、陈雷合作”。这是第二种署名,它揭示了历史的真相,维护和发扬了抗联文化的真谛。两种署名给《露》歌贴上了不同的标签、象征有不同的版本和赋予不同的解读。作为《露》歌的原创作者,于天放在1959年写下了全部四段歌词及分段作者姓名的手稿,可视其为《露》歌第三版本:
(注:作为第四段歌词的作者,于天放把“何能消减”改作“誓挽狂澜”,是为了彻底杜绝“李版”中出现的“何能消滅(灭)”的严重文字错误,这类错误使他甚是烦恼。)
露营之歌 ﹙李兆麟、于天放等词﹚(于版)
于天放手迹
春 (一)
铁岭绝岩,林木丛生,暴雨狂风,荒原水畔战马鸣。
围火齐团结,普照满天红。同志们,锐志那怕松江晚浪生。
起来呀!果敢冲锋。逐日寇,复东北,天破晓,光华万丈湧。
夏 (二)
浓荫蔽天,野花弥漫,湿云低暗,足溃汗滴气喘难。
烟火冲空起,蚊吮血透衫。战士们,热忱踏破兴安万重山。
奋斗啊!重任在肩。突封锁,破重围,曙光至,黑暗一扫完。
秋 (三)
黄田遍野,白露横天,夜火晶荧,敌垒频驚马不前。
草枯金风急,霜晨火不燃。弟兄们,镜泊瀑泉唤醒午梦酣。
携手啊!共赴国难。振长缨,缚强奴,山河变,万里息烽烟。
冬 (四)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征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
伟志兮,何能消减(拟改为“誓挽狂澜”)。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
此外,尚有诗人萧三、抗联老战士李敏(陈雷夫人)出版的《露》歌的诗词和歌曲,以及多次翻排的李版《露》歌,不过它们都可以纳入上述三个版本中。
第四章: 《露营之歌》三种版本比对
《露》歌有三种版本,必有真有假、有优有劣。除作者署名不同外,在歌词、结构创意和版权方面存有很大差异,应由此入手进行分析比较鉴别良莠如下:
一、 歌词用字方面:以“于版”为样本,将其余两个版本与它逐行、逐句、逐字比较,凡有差异处均用【……】标出,则可以发现以下几点:
“于版”和“部版”相比,只是在第三段(秋)歌词中有5处差异是:“黄田遍野”对应“【荒】田遍野”、 “夜火晶荧” 对应“夜火晶【莹】”、 “唤醒午梦酣” 对应“唤【起】午梦酣”和“万里息烽烟” 对应“【片刻】息烽烟”,余者完全一致,而“于版”的用字更为合情合理、准确无误,请看:
1、“黄田”象征金色的秋季,是其独特属性;而荒田(亦即荒野)的色彩随四季变幻、无一所从,故“荒田”与秋季无大关联:即不能为第三段(秋)歌词正名、亦无特定含意。另外,上句的“黄田遍野”与下句的“白露横天”是前后呼应、合辙押韵;而“荒田”二字却破坏了《露》歌的辙韵结构。所以,用“黄田”弃“荒田”是一种更深远和高超的手法。
2、看不懂【莹】、【起】二字用意何在?远比“荧”、“醒”二字逊色。
3、“万里息烽烟”是指在辽阔疆域内取得胜利、即是“全疆域胜利”;片刻是指时间轴上的一小段,例如秒、分、时、日,“【片刻】息烽烟”是一种“片时段胜利”。显然“万里”和“片刻”有不同的含意,该用哪个词就不言自明了。
“李版”的问题最多、有严重的错误,表现为:
1、 仅错字和错位乃至用错标点符号就达九十多处,并且错的离谱,例如:“夜火【熊熊】”不符实际;“镜【波】瀑泉”作何解释?“何能消【灭】”是大错特错;第三段中的“【荒】田”与第一段中的“荒原”似是而非、重叠累赘;在不同的版本中尚有野【雾】弥漫、精诚奋【斗】、冷【风】侵【骨】夜难眠, 等等。
2、 第二段和第三段的后半部歌词调换易位、颠三倒四、面目全非,哪里是什么《露》歌?
3、 第二段和第四段中两次使用了“【赴国难】”三个一样的字,是诗之大忌,显出“李版”编者忘词断句的窘态和填词补句的随意性。
铸成这些错误的原因是“李版”的编印者不完全了解《露》歌的创作过程,没有拿到准确的歌词,坠入了不尊重历史事实的误区。客观地说,“遗作”篡改了著名的抗日歌曲──三路军《露营之歌》、是冒牌的《露》歌,严重地触犯了三路军《露营之歌》的著作法权。
二、 比较各段歌词的结构创意和写法时会加深对《露》歌的认识。以第四段(冬)为例,用 “朔风怒號,大雪飞扬”一下子就托出了风雪严冬的恶劣环境,致使马不向前、人不能眠;继以绝妙文字“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将《露》歌推上无比高峰与思绪高潮;最后诗词一转,用“伟志兮,何能消减”升华至高尚的信仰和精神层面,那就是“团结起来夺回我河山”!作品意境和主脉何其清晰自然、极具动感。反观其他三段歌词,看不出主体与环境、行为与信念之间有这样紧密和鲜明的互动。
另外,《露》歌第一段的诗韵与其他三段不相一致;而第四段中的“伟志兮,何能消减”与其余三段中相对应的词句是“起来呀!果敢冲锋”、 “奋斗啊!重任在肩”、 “携手啊!共赴国难”, 它们完全不是同一格调。各段的写技和风格如此迴异,那是因为《露》歌不是一个人的“遗作”,它是多人创造的合作作品。作者们能以春、夏、秋、冬四季之“火”入骨地刻画出抗联的露营岁月。火就如同抗联的生命之源一天也离不开它;“火”也是《露》歌之魂,是战士们胸中的抗日烈火。可以说战火烽烟正是“露营之歌”生成的土壤源泉。王均在其回忆录《血荐轩辕》中写道:“……1938年底,李兆麟率部队到达海伦八道梁子,完成西征任务。正要着手赶写第四段歌词,得知龙北两支部队遭到不幸,李兆麟就把写作任务交给时任一师政治部主任的于天放,徒步赶往北安找王均部队。当时该部骑兵顶风冒雪,缴了南其岭、何家大泡子敌人的械,过嫩江到达巴彦旗,又拔了敌人几个据点,李兆麟带着胜利消息返回八道梁子,接过于天放的初稿进行修改,于是写成《露营之歌》第四段歌词。”
王均的这段文字告诉我们《露》歌就是在如此紧张、惨酷的战斗岁月里诞生的。日理万机的李将军也曾有意多为该歌填词,但是他心有余而力不足,不可能独自完成《露》歌的创作。那么人们便会问:“李兆麟将军遗作”之说又是怎么一回事?是真还是假?
三、“李兆麟将军遗作”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在哪里?
1、 既然李将军没有留下任何遗稿,就不可能有什么“遗作”,侈谈“李兆麟将军遗作”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2、《露》歌早在1939年就公开发表了,还把1946年李将军死后出版的《露营之歌(李版)》称之为“李兆麟将军遗作”,是缺乏常识和违背逻辑的。
3、 没有手稿,就不能证明李将军的完全的创作行为和过程,而第一种署名又遭到来自史料和《露》歌其他作者的有力反驳。根据《著作权法》对此类事件的规定:李兆麟不被认定是“唯一的作者”。那么,“李兆麟将军遗作”当然就是非法的。
四、 相对1939年发行的“三路军《露营之歌》”而言,七年之后出笼的“李版”只能是一部侵权作品,论据是:
1、如果不能证实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唯一作者,则“李版”就是一部地地道道的侵权作品。
2、如果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合作作者之一,则第一种署名是对其余合作作者的侵权。
3、如果能证实李兆麟是“三路军《露营之歌》”的唯一作者,则任何人在不握有李兆麟亲自授权的情况下,无论在将军生前或死后都无权添加或修改作品及署名;“李版”的编印者在篡改了歌词及作者署名后重新发表已有七年歌令的《露》歌,是犯法的粗暴篡权举动。
总之,不管是什么情况,李版《露营之歌》都是一部非法的侵权产物和伪作品,成为今天《露》案中倍受争议的焦点。“遗作”是子虚乌有、非法捏造,在完成了维护和宣传李将军的名誉之后的今天,必须将其废止和不再误导社会舆论、玷污历史。但是,将军遗属非常看重这个“遗作”,视其为“《露营之歌》全部四段歌词都是李兆麟一个人写的、他是唯一的作者”之无理主张的司法证据。
五、 于天放生前只承认“三路军《露营之歌》”,他留下的多份手稿写着他自己就是《露》歌的作者之一,对其所创作的第四段歌词还进行了修改,从未承认那个所谓的“遗作”。于天放在一九六七年受迫害致死之后,有一段时间他的名字从《露》歌作者名单中被涂抹过,这是对民族文化和历史的亵渎。每次政治变革都有可能波及《露》歌及其作者的命运,使之遭遇不测。所幸社会在不停进步、正能量不断增加,《露》歌的真实面貌一步一步被揭开。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陈雷在报纸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来描述他创作《露》歌第一段歌词的过程,这使李将军遗属及猜疑陈雷的人大为不快,多次向黑龙江省委写信指责陈雷侵犯了李兆麟的“著作权”。为了解决《露》歌的著作权之争,黑龙江省委1987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露营之歌〉的几个问题的考证》,上报中央并在《龙江党史》(1987年第六期)和《中央党史通讯》(1987年第十二期)上相继发表。《考证》中称:“关于歌词写作的参加者,第二、第三段为李兆麟起草,有其他同志参加修改意见;第四段为于天放起草,李兆麟修改,这是上述材料中比较一致的说法。问题在于第一段是不是陈雷起草。……从当时在李兆麟身边工作的老同志的回忆看,陈雷所说《露营之歌》第一段歌词由他起草、李兆麟修改是可信的”。《考证》中的这些结论与于天放手稿中的提法是一致的,并于1994和1996年为省委文件多次重申过,强调了第二种署名的正确性。
经过版本分析得出:部版用字的技巧和力度有所不足,而李版根本就没有什么法理依据。于版是《露》歌原创作者们留在世上的唯一亲笔手迹,歌词绝对可信,是后人研究《露》歌最宝贵的文本。
第五章: 著作侵权案走上法庭及媒体介入
李将军遗属不服《考证》等文件中之结论,继而以“李兆麟是《露营之歌》的唯一作者、独享全部四段歌词的著作权”为标的,起诉陈雷《露》歌第一段歌词著作侵权,以此发起《露》案。原告开始强行侵吞《露》歌的全部的著作权,并使其合法化。这是两种署名冲突的激化,直接关系到《露》歌的命运。
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方的支撑证据是“李兆麟将军遗作”及它的各种翻版变形;被告则认为“遗作”并非是李兆麟亲手发表,不能算做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庭上交锋激烈,互不退让。
在庭下,一些媒体为原告写稿登报推波助澜,把《露》案炒热作大,称之为建国以来知识产权第一案。《法制日报》记者宫××发表评论,题目是“走上法庭的《露营之歌》— 冰城庭审的李兆麟遗作侵权案纪实”。文中说道:“十四年来东北抗日联军奋斗之精华、民族英雄李兆麟浴血白山黑水之遗作— 《露营之歌》,曾鼓舞过无数中华好儿女为祖国的新生浴血奋战,六十三年后的今天,《露营之歌》因署名侵权纠纷而惊扰了九泉之下的英灵。”《中国青年报》记者刘××也以 “《露营之歌》著作权纠纷20年未果— 李兆麟将军遗属状告前省长陈雷” 为题作了报道,等等。
一审中,原告死守“遗作”的证据作用,表现出盛气凌人不可一世的样子;其媒体人在报道中也是口无遮拦、大话逼人,例如说什么“本案探寻的是案件的真实,不是当事人的恩怨,……我们希望提出一个深刻的思考,本着做学问的态度来求得一个真实的历史。怎么来证明陈雷是第一段歌词的作者?怎么来证实?由谁来直接证明?不要传来的证据,只要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云云。
是然,涉案各方必须拿出创作《露》歌的当事人或见证人提供的直接证据。可是,这些记者未必了解事实真相和证据究竟在哪里。那些由非直接关系者发表的诸如“李兆麟将军遗作”等等,统属是法律上无效的“传来的证据”,更不能借用所谓李将军是“众所公认”之名义进行炒作和操控本案、打“名人官司”。
法庭上,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无法回避于天放创作了《露》歌第四段歌词的事实。在宫记者的报道中还专门辟出一个章节,题目就是“《牢门脱险》为李兆麟作证”并若有其事地说:于天放在其所著《牢门脱险记》中没有直接和刻意地写上他自己是《露》歌的作者,这说明他以高风亮节的胸怀放弃了他的著作权。这是胡说八道!是以“弃权说”将于天放排斥于《露》案之外,意图不战而夺取第四段的著作权。2000年春节期间,于天放家属看了《法制日报》相关报道后极为气愤,写状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露》案。
2008年8月《露》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三人拿出于天放的大量文墨手迹遗稿,用确凿证据宣布于天放拥有《露》歌第四段的著作权,且从未“放弃”。第三人在法庭上严正地指出了“李兆麟将军遗作”的虚伪性和侵权本质,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露》歌创作者们的正当权益。
原告对第三人提出的证词无以反驳,“李兆麟将军遗作”的“神话”破灭、失去了证据作用。庭上,原告请来了所谓《22位抗联老战士联名书》的签名者之一的冯××岀庭作证。冯证人说:“1935年就从抗联三军来的一位连长那里学会唱《露营之歌》了”。当庭有人问冯证人:“你们那时的行军打仗生活怎么样?”冯证人回答说:“骑大马、吃大肉可阔气了!”又问:“可是为什么在《露营之歌》中写的那么艰难困苦啊?”答:“那是后来的情形。”此番对答引来庭上一片哗然骚动。冯××的本意是证明陈雷(1938年参加抗联的新兵)不可能是1935年就唱起了的《露》歌的作者,却不料弄巧成拙沦为笑柄,使人们见识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人是多么的虚伪、苍白无力。
二审给原告带来不小的压力:没有直接的证据是打不赢《露》案官司的,连己方的宫记者也不得不承认说:“诉辩相抗,史实难考,悬疑难解,所以,难以从中择其新说对《露营之歌》歌词作者署名做出新定论。”可见,原告方的口气软下来了、信心动摇了,也该收场了。但是,原告方并不甘心败下阵来,转而采取了新的诉讼攻略即媒体战,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把以证据为本的实打实的著作侵权官司换成以打笔仗为主的争夺《露》歌署名权的舆论宣传游戏。此策略也是无济于事,孰能不知:没有著作权,那署名权又从何而来?倒行逆施是行不通的。
这样,互联网上涌现出一些文章,如艾康连的“《露营之歌》署名的思考”(见飞扬军事- 信息资讯- [社会纵横] - 春华秋实,2009-10-25)和“关于《露营之歌》歌词作者署名的再思考(原创)”(风云之下的日志-网易博客,2009-11-29)。艾康连与宫记者一脉相承,貌似公正以“爱抗联”自居,实则是颠倒是非、欺骗公众,沦为原告方媒体工具以制造《露》案的新版本。艾康连悄悄地抛弃了她自己曾喧叫过的“直接证据”论,开始编造各种歪理邪说,进而抛出了她的所谓作者署名新方案。
第六章: 艾康连玩弄《露营之歌》作者署名的新手法
针对《思考》和《再思考》中种种谎言,以下逐条给以驳斥:
1. 艾康连(简称其为“艾氏”)抱怨说“《露》案官司是‘亲者痛’和‘观者笑’”、 加剧了抗联内部不团结问题。
那么,到底是谁发起了这场官司? 谁应对此负责? 那还不是原告及其幕后活动人。2009年2月,网上公布了抗联二路军老战士彭施鲁的一封信,是在2006年陈雷死后写给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信中不乏对死者不敬之辞,还以《露》案相逼死者家属。能把这种既不饶过死者又死盯活人不放的举动说成是为了“抗联的团结”吗?彭老既不是创作《露》歌的当事人、亦非见证者,却表现分外热心、异常活跃,从台湾和日本小报上为原告收集“材料”,庭上打“证言”、幕后搞“串联”,一门心思要搅乱局面,这也能说是为了“团结”吗?
2. 艾氏展开的第一个宣传攻势是诬蔑于天放和陈雷二人的作者署名是“争名夺利”,其用意有二:
之一是:避开著作侵权实质性问题,将案情引入“争夺名利”之歧途。“李兆麟将军遗作”侵占《露》歌署名长达六十多年。这些年来有多少次一提起李兆麟就必称他“创作了《露营之歌》”,一提《露营之歌》就拿第四段来说事,能记的清吗? 又有多少次硬把“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说成是李兆麟的名句, 还有数吗?原告大打官司不正是要独吞《露》歌的著作权以捞取更大的名利吗?尽管于天放在其著作里一再地把《露》歌称之为“三路军《露营之歌》”, 以警示后人不要用某一人之署名施行著作侵权,但最终仍未能阻止《露》案发生。于天放、陈雷是受害两方,他们不是争名逐利,而是为捍卫自己的神圣著作权而争之!是旨在恢复一段真实的历史而为之!
用意二:艾氏以“争名夺利”来损伤对方的名誉,指责他们“少谦让、欠大度”。
二审上,原告请来的第二个岀庭证人是一个在校博士生尚××,此人惯于在报刊杂志中猎取奇文二度曝料发挥。他在“证词”中说出了在列宁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有个别片段是斯大林和马克思撰写的但未要求署名,仿佛要挟于天放、陈雷去效法此举将他们的著作权拱手让给李兆麟!在法庭上还高谈阔论无产阶级导师们的高尚品德、谦让和大度,这是不是在自嘲?是缺乏自知之明和贪得无厌的名利作祟?与艾氏攻击对方“不谦让”一样,把“李兆麟将军遗作”弄假成真、以假乱真的不光彩行为?
3. 艾氏称:“把《露营之歌》和李兆麟名字连成一体才算是历史的权威”。
李兆麟以其本名也写了一些其他的抗战歌曲,可是有哪一曲“算是历史权威”啦? 绝不是李兆麟的名字铸成了《露》歌的历史权威! 恰恰相反,正因为把《露》歌署名为“李兆麟将军遗作”才极大地提升了李将军的知名度。不正是那个“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才助长了李兆麟的权威而“名扬中华”吗? “李兆麟将军遗作”也不是什么“历史权威”, 它就像一件贴上了盗窃标签的外衣在褪去李将军的光环。
4. 艾氏还说: “众所公认,《露管之歌》之所以传扬世代,也是与民族英雄李兆麟的声望切为相关的。并列地署上威望逊色的他人名字,实际上是降低了这支歌的权威性”。
《露营之歌》之所以世传不衰,是因为创作者们注入的心血、留下的那些可歌可泣的不朽文字。设想一下:如果剔除《露》歌的开首篇──第一段歌词和高潮篇──第四段歌词,它还会“传扬世代”吗?还会有什么“权威性”吗?
在艾氏看来,于、陈是“威望逊色、名声不高”,是没有资格与李将军共同署名《露》歌的,此乃势利小人之见。于天放和陈雷同为李兆麟的战友,又是《露》歌第四段和第一段绝佳歌词的创作者,与李兆麟一起署名是当之无愧、堂堂正正。李兆麟确有一定的威望,但还没有达到不屑与他人并列署名的高度! 李兆麟也有一定的声望,但也做不到让他一个人写的那些文字和歌曲能够“传扬世代”!
5. 艾氏还使人去相信:只有把作者写成李兆麟一人的名字才算是维护了《露营之歌》的“完美性”和“完整性”。
一部美妙的歌词的作者署名是伪造品,那还能算是什么“完美”?本来是三位作者却只署名一人,还有什么“完整”可言?“李兆麟将军遗作”是侵权之物,与“完美”和“完整”毫无共同之处。
6. 艾氏说:“事实已证明,这些年由于另两个名字的并列,竟引发众议不休,质疑不止,社会公众大为反感”。
所谓“众议不休,质疑不止”也不奇怪,人无完人,众口不一,被他人质疑是可以理解的。就像李兆麟这样的英雄,也难得幸免,请看下列网站文章:
(1) 亚东军事社区-亚东军事网旗下军事论坛》军事史海论坛》
白山黑水间的红白英雄--李兆麟迫害赵尚志将军始末
发表于 2008-12-25, 18:58
(2) 色戒: 李兆麟是怎么死的_西财光华刑法-法律塼峉网站
色戒: 李兆麟是怎么死的
发表时间: 2007-12-10, 18:52:00
读过这些文章的心情是复杂的,尤其文(2)开头竟是这样的:“当年抗联有一首著名的《露营之歌》,……‘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马踟蹰,冷气侵人夜难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这首歌就出自抗联领导人李兆麟之手. 后来, 李兆麟也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名扬中华”。
用这段文字做开头来描绘李兆麟其人其亊已不新鲜、几成惯例,文(2)绝非首创!不难猜想文(2)以及其他众多文章都是在不明《露》歌作者真相的情况下才那样写的,否则就不会将歌词的作者张冠李戴,让于天放的作品代人“受过”了。真不知道于天放的这段歌词是给李将军带来的是无尚的荣光呢还是那不尽的苦涩?这不正是著作侵权酿成的可悲后果吗?如果还视此为“革命历史权威”传给下一代,中华的优秀文化将蒙受怎样的屈辱啊! 合法和公正的作者署名才会使《露》歌放出光彩,才会产生真正的革命历史权威!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艾氏的论点空洞、无实、无据和无聊,意欲毒化和误导舆论以接受由她(他)提出的所谓《露营之歌》作者署名的新方案。为此,艾氏一方面不加区分全盘“美”化《露》歌,奉作经典、誉为“东北抗联之声”;另一方面把李兆麟说成是东北抗联一切荣誉的化身和至高至尊的领导者,是神话般的 “完”人。 将此“美”和“完”的二者合为一体就变成了艾氏口头上的“革命历史权威”(= 露营之歌 + 李兆麟)。这样,在《再思考》一文中艾氏所能演绎出来的有权威性的作者署名只能是“李兆麟”, 再也不要有其他作者的名字,正所谓“权威者”不可触动也!艾氏更是肆无忌惮地表白道:“唯《露营之歌》之权威而尚,唯《露营之歌》之影响而重。任何个人的‘署名’应以此为取舍。……涉及对《露营之歌》的作者署名时,应一律为‘李兆麟’”。 霸道! 如果“权威”和“影响”也能成为作者署名的本钱,哪还有平民作者出头之日?那还要“著作权法”干什么? 艾氏居然把她自己奉作《露》歌作者署名的裁决者,所提出的署名论断几乎与强盗逻辑一般无二,试问她还有什么自尊自量和法制意识吗?若世人问知“李兆麟”这一署名是窃取和侵犯了《露营之歌》的第一段和第四段著作权时,《露营之歌》的权威将何在?《露营之歌》的影响又焉能存否?艾氏所关注的不是《露》歌的权威和影响,而是如何把李兆麟推向“权威”和“影响”的神坛。
在《思考》一文中, 艾氏曾用同样的手法炮制过“李兆麟等”另外一个新的作者署名。艾氏如此之多和好生变换的“新的署名方案”是万变不离其宗:围绕“李兆麟”三个字打圈圈,意在承袭“李兆麟将军遗作”的侵权内核,又要披上一件件花哨的盛装,即所谓换汤不换药。可是,不管她(他)怎么变来换去也无法抹煞“李兆麟将军遗作”那段六十多年的侵权史。如果艾氏们再拿不出直接证据来证明李兆麟写了第一段和第四段歌词‚那么“李兆麟”就是侵权署名的最新升级版,它再也不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同情与法理的宽容,终将被扫进历史拉圾堆。
最后,艾氏等还引用《双百英模─抗联英豪*李兆麟”简介》中的开头词:“…朔风怒吼,大雪飞扬,征马踟蹰,冷风侵人夜难眠。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壮士们,精诚奋发横扫嫩江原!伟志兮!何能消减,全民族,各阶级,团结起,夺回我河山”,以期证明 “李兆麟创作了《露营之歌》”。 这段开头词与“色戒”如出一辙,其目的和作用也都仅仅是为了宣传再宣传李将军而已,绝非是法律意义上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是李兆麟写了这段歌词,不能证明“李兆麟将军遗作”或“李兆麟”一类署名的合法性,因为这些署名不是源于李兆麟的著作权而是出自媒体对将军的所谓权威、影响、声望的蛊惑宣传。
更令人齿冷的是艾氏等把这次“双百英模”的群众性网上评选活动辩解为:“中央组织部门在对李兆麟的生平简介中,明确而突出地说明‘李兆麟创作了《露营之歌》’,…这说明由民族英雄李兆麟署名《露营之歌》是正确的,是得到中央认定的”(引自一个自称是:《东北抗日联军 古事今谈》,黎巍抗联研究室2010年4月)。艾氏们以为得到了“尚方宝剑”、从中央那儿找到了“证据”可以了断《露》案的官司了。遗憾的是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并没有把这个“中央认定”通报给原告和艾氏们吧?原告立案容易,想结案就由不得他们了。
《露营之歌》双重署名是典型的著作侵权案例,如果不计历史事实、不依法依据执意将其署名落到某一权者头上、将其他作者排斥于外,那无异是在摧毁东北抗日联军的文化内涵,是“不才、不德、不法”之举。合作作品的作者如何署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艾康连还把合作作者单独享有的那份著作权贬斥为“分田到户”、破坏了“作品完整性”,那更是荒唐无知了,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挑战!要把《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最后一句话看成是一个十分严肃的警告:无论是“李兆麟将军遗作”、“李兆麟等”,也无论是“李兆麟”,拿来署名第二段和第三段(只此二段)歌词是可以的;若用来署名其余二段或《露营之歌》全曲,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
末 章: 《露》歌的历史选择和《露》案的历史启迪
《露营之歌》诞生于东北抗联的最艰苦年代,伴随将士们度过残酷战斗的生死岁月,这是历史的选择、不容篡改、不容歪曲。但是在抗战胜利后,《露》歌遭到意外伤害,被改头换面硬是变成了某人的“遗作”,有失公允。谎言定要戳穿、正义必须伸张,《露营之歌》著作侵权案也将帮助我们如何正确对待抗联历史。
《露》歌仅是东北抗联历史的一角、一段小插曲,无法与其他诸多重大题材相比。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中后期抗联有十一支大军达数万之众,为什么到四十年代初期尽管将士用命、已牺牲无数,生存者不足千人,退入苏联改旗易帜?《露》歌的遭遇与《露》案的教训无疑将有助抗联大历史的研究、有启迪作用。
抗联由盛变衰不只有敌强我弱和生存环境艰难等客观外在因素,抗联队伍上下各级组织、尤其是领导层缺少统一明确的战略指导思想,导致决策失当和执行失力,也都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内在因素,应坚持以全面、客观和务实态度研究发生的历史事件。史学的任务就是考证和发掘一个事物存在的道理和发生发展的规律。如是《露营之歌》的作者考证都不入理、黑白不分、真假不辩,这种倾向将无助于抗联大历史的研究,其前景确实令人担忧。人们不希望只是满篇的颂词却看不到那些惨酷的真人实事,那将于史无助、于民无益。我们期待史学工作者和有关人士都能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负起研究重任、完成这一历史使命。
(于绍华·二0一六年四月清明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