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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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主义:经济平等与人民自治

发布时间:2011-06-30 16:06:59      发布人: 黑白双煞
   
    1919年是新文化运动和中国现代思想的转折点。前此,俄国十月革命的爆发和战后欧洲人对"西方的没落"的反思,表征着世界文明的巨变和欧洲思想的转折。而五四运动的爆发,则凸显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汇流的新文化运动之"人权"和"主权"的紧张,并使亲西方的启蒙思潮产生了深刻的分化。而陈独秀民主观念的激进化,即为五四启蒙思潮变迁的重要征候。
  
    五四运动前夕,陈独秀已开始接受方兴未艾的俄国社会主义思想。他将18世纪法兰西的政治革命与20世纪俄罗斯的社会革命相提并论,并归之为人类社会变动和进化的大关键。[16]五四运动中,陈的非政党政治的平民政治倾向进一步发展,并日益疏离立宪民主制度。在《山东问题与国民觉悟》一文中,陈主张以平民政治代替政党政治。在他看来,人性本恶,若无社会制裁,自私的贪欲人所难免,此即一人或少数人专制政治的根本弊端。根本救济的方法,唯有"平民征服政府"。即以学界、商会、农民团体、劳工团体等各种多数的平民团体,取代政党而行民主政治,使政府和国会遵从多数的平民的意志。[17]随后,陈在《立宪政治与政党》中进而批判自由主义的立宪民主制度,他指出:"立宪政治在十九世纪总算是个顶时髦的名词,在二十世纪的人看起来,这种敷衍不彻底的政制,无论在君主国民主国,都不能够将人民的信仰、集会、言论三大自由权完全保住,不过做了一班政客先生们争夺政权的武器。现在人人都要觉悟起来,立宪政治和政党,马上就要成历史上过去的名词了,我们从此不要迷信它吧。"[18]很少有人能想象,这篇抨击立宪民主的文章,会出自数月前还热情讴歌"德莫克拉西"的《新青年》启蒙领袖之手。
  
    在五四时期陈独秀民主观的转变中,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John Deway)的政治思想,无疑是一重要的思想媒介。1919年5月,杜威应邀来华讲学,其"五大讲演"风靡一时。6月,《每周评论》刊发杜氏讲演《美国之民治的发展》,这篇讲演对五四民主思潮的演变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讲演中,杜威关于"民主"的阐释,超越了自由主义之民主政治的传统观念,而将其扩展至社会经济领域,胡适遂将democracy改译为"民治"。杜将民治主义分为政治的民治主义、民权的民治主义、社会的民治主义和经济的民治主义。后两种社会经济的民治主义,实已融入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诉求。[19]9月,杜氏在北大讲演《社会哲学与政治哲学》,对自由主义亦多有批评。他强调,自由与平等不是并立的,法国革命时期倡言自由、平等、博爱三大主义,以为最多的自由一定得到最多的平等,未知结果反增加不平等。种种经济界劳动界的不平,都起于自由太甚。所以现在应该讨论的是怎样调和自由与干涉,使自由与平等并存。[20]杜氏强调的经济平等,也即其所谓"经济的民治主义"的基本目标。杜威的新自由主义民主观念,显然促进了五四民主思潮的激进化。
  
    1919年11月,陈独秀发表了《实行民治的基础》,文中以杜威的民主理论为基础,对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作了新的阐述。陈在文中亦采用了杜氏的"民治"概念,并接受了其包涵"经济平等"的四种民治主义的观念。他强调,民治主义的原义为参与政治,和专制政治相对立。后来随着知识进步,民治主义的意义也日益扩张,逐渐由政治的民治主义扩展为社会、经济、道德、文学、思想的民治主义。较之政治的民治,社会经济的民治更为重要,因为社会经济是政治的基础,社会经济问题不解决,政治问题不可能解决。社会经济的民治主义,也即社会主义。而对于杜威阐释的政治民治主义,陈犹觉不够彻底。在他看来,单靠杜氏所言的"用宪法保障权限"和"用代议制表现民意",人民的权利如言论、出版、信仰自由,仍无保障。陈主张,政治的民治主义应为:"由人民直接议定宪法,用宪法规定权限,用代表制照宪法的规定执行民意;换一句话说:就是打破治者与被治者的阶级,人民自身同时是治者又是被治者;老实说,就是消极的不要被动的官治,积极的实行自动的人民自治;必须到了这个地步,才算得真正民治。"[21]质言之,真正的民治,应以人民"自治"代替"官治"。陈进而强调,人民的自治与联合是民治的基础。大规模的民治制度,必须建筑在小组织的民治的基础之上。英美民治政治的发达,源于其许多小组织的地方自治团体和各种同业联合。中国历史上也有种种类乎自治团体的联合:如宗祠、神社、会馆、义学、工商公所等。这些自治团体未尝不是民治的基础。中国要实行民治主义,应取资英美,并兼顾政治经济两方面,而从创造民治的基础入手。这个基础就是"人民直接的实际的自治与联合"。这种联合自治的精神,是"人人直接的,不是用代表间接的"。而这种联合自治的形式,就是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22]陈的这篇取资杜威民主理论的论文,表达了一种更为激进的民主观念。他在民主理念层面,肯认了杜氏具有鲜明社会主义倾向的"社会经济的民治主义";在民主制度层面,则借鉴美国式联邦民主制的地方自治传统,而设计了立基于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的中国民主之路。这种人民在社会上直接自治、在政治上直接制宪的"民治"制度,具有鲜明的直接民主取向。诚如金观涛和刘青峰所言,五四前后,《新青年》的民主观念经历了由"民主"而"民治"的演变,"民治"较之反对君主制度的"民主",具有更复杂的内涵,而其核心意义在于"经济平等"和"多数支配"。[23]五四后陈独秀的"民治"观念,不仅扩大了"经济平等"之义,而且其政治民主之义,亦由反对"君主"的"民主",而演变为反对"官治"的"民治"。这是他民初非政党制之大众民主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陈独秀在《实行民治的基础》中以社会自治为取径的大众民主思想,虽已着眼于制度层面,但仍难以避免卢梭民主理论的困境。卢梭立基于"公共意志"的"人民主权"理论,逻辑上虽克服了英伦自由主义代议制民主的精英民主的局限性,但其却缺乏制度层面的操作性。和洛克于革命后总结英伦宪政制度的经验主义政治学说不同,卢梭在法国革命之前提出的这一唯理主义民主理论,是古代斯巴达和其故乡日内瓦共和制度的理想化,这种参与式政治被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归结为与"现代自由"相异趣的"古代自由",[24]同时它也是一种小型的城邦民主。这种公民直接参政的共和政体,并不适合于大型的现代国家。连卢氏本人也承认,在法国只有科西嘉岛适用于这种参与式民主制度。[25]显然,卢梭的民主理论具有浓厚的乌托邦色彩。陈独秀虽然倾心于卢梭式人民统治的"民治"理想,但他在中国民主化问题上也不能不为卢梭难题所困。而杜威关于美国民主建基于地方自治制度的观点,显然使陈获得了以社会自治为中国民治之基础的灵感。他设想在中国借鉴英美式地方自治和同业联合制度,作为实行人民统治的"民治"制度的基础。但陈独秀并未能走出卢梭的困境。他所期待的英美式市民社会的自治制度与其说是参与制民主的基础,毋宁说是代议制宪政的基础。小团体的社会自治并不必然导致直接民主的参与式政治。正如英美社会自治的发达并未否定宪政民主一样。
  
    1919年12月,《新青年》7卷1号刊发陈独秀代表编辑部撰写的《本志宣言》。宣言主张,抛弃罪恶的军国主义和资本主义,建设理想的新时代和新社会。这一新社会,是诚实的、进步的、积极的、自由的、平等的、创造的、美的、善的、和平的、互助的、劳动而愉快的、全社会幸福的。宣言强调,真正的民主政治,必将政权分配到全体人民,即有限制,也以有无职业而非有无财产为标准。这种民主政治,确是造成新时代的一种必经过程,发展新社会的一种有用工具。宣言承认政党是一种必要的政治方法,但拒绝加入一切拥护少数人私利或一阶级利益、而目无全社会幸福的政党。[26]《新青年》的这篇宣言,表征着五四以后新文化运动深刻而急剧的思想流变。与年初陈为《新青年》撰写的《本志罪案之答辩书》相比,宣言的理想社会诉求已不再限于"民主"和"科学",它几乎寄寓了人类一切美好的价值理念。宣言追求的民主政治,也已不仅是反对君主制度的"德先生",而是公共权力社会化的大众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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