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香为毗邻龙南县城的桃江乡水西坝村人。2010年10月20日凌晨,龙南县公安局接到曾庆香的儿子曾东良报案,称父亲失踪后,警方很快在钟义纯家后山栗树下一土坑中发现了曾庆香的尸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下半年,钟义纯与曾庆香认识并成为好友,此后,曾庆香多次提及身体有病央求好友帮助其自杀。2010年10月19日,二人来到钟家后山上,在服用安眠药后,曾庆香躺入事先挖好的土坑内。大约十五分钟后,钟义纯见呼叫对方没有回应,就按此前约定将其掩埋。但据法医的尸检结论显示,死者曾庆香眼睑有充血,心肺表面也有出血,系窒息死亡。这意味着,曾庆香被掩埋时,并没有死亡。
法院认为,钟义纯主观上并不希望被害人曾庆香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告人只实施了用泥土填埋行为,属情节较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并判处钟义纯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钟义纯不服判决,认为自己并无主观杀人故意,应判无罪,遂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