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绍兴女子汪某,放火自杀后,因涉嫌人为放火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检察机关审查后,对她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越城区法院受理了该申请,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这是今年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后,全省首例对精神病人启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将为今后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放火跳楼的嫌犯有精神病
去年6月4日上午,绍兴市越城区鹅境东区一住户家的窗户里,有浓烟冒出。
汪某当时正因精神分裂症发作想要自杀,在家中用煤气灶点燃蜡烛后,又将卧室内的窗帘引燃。
当她看见消防队员冲进来时,爬上窗户准备跳楼,被及时救下。之后,汪某因涉嫌人为放火被公安机关刑拘。
经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汪某实施放火行为及鉴定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法律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嫌犯被证明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对汪某进行提审讯问时,检察官发现汪某缺乏相应的内心体验,表情平淡,思维迟缓,无自知力,遂对精神病鉴定结论产生了怀疑。
随后,承办人又与汪某母亲取得了联系,得知汪某犯病已有一年多的时间,常常发呆发笑,自言自语,撕纸条,甚至多次离家出走。
检察机关决定,将汪某送往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
鉴定结论表明,汪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不过与之前结论不同的是,这一次鉴定证明其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院继续深入走访了汪某的家庭,发现汪某父母早年离异,她跟母亲生活,但她母亲下岗后在绍兴打工,家里经济状况十分拮据,无力承担汪某住院就医的费用,母亲非常希望政府能够对汪某进行强制医疗。
绝对不起诉但申请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也规定了可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经专题研讨,越城区检察院对汪某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又对汪某启动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暂将汪某安置于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汪某母亲需要打工,无暇对其进行很好的照顾,如果将汪某释放后又无人看管,她的精神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仅可能导致其再次自杀,甚至可能会继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能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一方面可减轻汪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可使其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防止进一步发生社会危险。”承办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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