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岚 通讯员 王鹏 康冬强
去年3月28日,渤海海域内因渔业纠纷发生海上致死案件,造成3死1失踪。今年12月11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中,刘立文、朱志国被判处死刑,刘玉文等其余19人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海上“死磕”致3死1失踪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28日7时许,据海上捕捞海域的渔民说,有其他渔船让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沟渠寨渔船起网,刘立文立即召集刘猛(在逃)、朱志国、朱玉柱、朱利、穆志友等人到沟渠寨码头门卫室商量此事,期间刘玉文到门卫室说“你们出海看看去,不行就跟他们磕去”,后几人商定驾船出海将其他渔船赶走。
当天10时许,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田伟、赵伟、高滨、穆志友、朱玉柱、赵连营、朱利、刘建全、果顺等人驾驶7条渔船,带领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苗川、李彬、田壮、孙涛、何冰等人出海,在北纬39度53分、东经119度52分渤海海域,刘立文、朱志国、田伟等人驾驶渔船对来自昌黎县、乐亭县的两艘渔船进行撞击,并向两艘船投掷酒瓶、石块等,致使一艘渔船翻船,船上9名船员落水。
撞船结束后,刘立文渔船船员救上一落水人员,在不确定此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刘立文、于建池、关健、方程、毛永将此人扔入海中;穆志友渔船救上5名落水船员。另4位船员3人死亡,1人失踪。
事发后,被告人穆志友、朱志国、李彬、田壮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乐亭县的渔船损失45730元,昌黎县的渔船损失212150元。
21人被判刑并赔偿经济损失
秦皇岛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文指使他人聚众斗殴,刘立文组织指挥实施聚众斗殴,朱志国驾船撞击对方渔船导致对方一条渔船翻船,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立文、朱志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玉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被告人被判处3年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误工费、丧葬费、生活费等经济损失,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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