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被面包车后视镜刮碰,男子与朋友将车逼停,殴打司机致死
昌江两男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2009年的一天晚上,昌江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吃烧烤后骑摩托车带女友离开,不巧女友被一面包车右侧后视镜刮到。后果原本并不严重,不料该男子为了在女友面前表现一下,竟与朋友一道飞车将面包车逼停,将38岁的面包车司机一顿狠揍打倒在地,最终导致司机因脑出血死亡。该男子因为一时冲动导致一个家庭破碎。最后,该男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朋友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
面包车司机被殴致死 两嫌疑人先后投案
2009年11月19日晚8点30分,24岁的范小海与朋友吴沙平在昌江县大坡镇某烧烤摊吃烧烤后,分别驾驶摩托车带着阿琳、阿秀离开。
当范小海骑着摩托车来到离烧烤摊200米处的公路时,被刘霖峰开着的面包车右侧后视镜刮碰到女友阿琳的肩膀。此时,面包车并没有停下,而是一直往前开。见此,范小海心生愤懑,便叫上朋友吴沙平一起加大油门追赶面包车。到一家汽修店门口路段时,面包车放慢了车速,范小海、吴沙平骑车超过面包车,迫使面包车停车。
范小海责问面包车司机刘霖峰“为什么撞了人还跑?”双方随即发生争执。这时在大坡中心小学门前闲聊的刘某、林某(另案处理)见状,也与范小海、吴沙平一起围着刘霖峰争吵。
见范小海人多势众,刘霖峰准备上车离开,范小海马上抓住刘的手臂,并朝其脸上挥了一拳,刘霖峰被打倒在地。范小海、吴沙平和刘某、林某四人,一起围住刘霖峰拳打脚踢。直到将刘打得躺在地上不能动弹,范小海、吴沙平才分别骑车载阿琳、阿秀逃离现场。
刘霖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霖峰系生前头面部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脑出血死亡。
事发后,范、吴两人先后于2009年11月29日和12月2日向警方投案。
2009年11月29日,范小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吴沙平也因此案被逮捕。
被害人刘霖峰年仅38岁,留下一双儿女,女儿当时才5岁。他被害后,家里的顶梁柱垮了,父母陷入了悲痛,妻子阿玉艰难地照顾儿女。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两男有期徒刑
事发后,被告人范小海的亲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被告人吴沙平的家属则代为赔偿对方1万元。
海南二中院认为,范小海、吴沙平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殴打被害人并致其死亡,二被告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范小海首先动手殴打被害人并将其打倒在地,作用明显。
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物质损失,对二被告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范小海辩称其没有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认为范小海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刘霖峰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范小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吴沙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范小海、吴沙平两被告人应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刘霖峰家属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等共10.15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探究被害人过错责任符合我国刑法精神
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轻微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当事人未能理智地处理轻微的交通事故,引发惨剧,值得深思。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及其过错的程度,对犯罪的产生、进程起着独特的作用,被害人自身也相应承担不同的责任。探究、考察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切实符合我国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
如果被害人存在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有一定的影响。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如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这样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了影响,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还具有其他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当然,具体案件应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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