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遇车祸死亡,肇事方支付的35万元“赔命钱”引来一场家庭纷争:为分割死亡赔偿金,婆媳爆发矛盾对簿公堂。日前,金坛法院依法对这起“赔命钱”的分割问题进行了判决,婆媳两人按比例分钱。
2008年4月6日,金坛人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司机赔了35万元。不久,赵某妻子周某拿到了这笔赔偿款。丈夫去世之后,周某一如既往赡养婆婆。老年丧子,赵某母亲很伤心。
虽然媳妇现在对自己还不错,但毕竟儿子不在了,赵某母亲认为自己以后养老不能完全依靠媳妇。赵某母亲后来向媳妇周某要儿子的“赔命钱”,但遭到周某的拒绝。原本和谐的婆媳关系一下子降到冰点。
“儿子是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现在出车祸死亡,那‘赔命钱’也应该有我的份。”赵某母亲于2009年11月一纸诉状将儿媳周某告上金坛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拿到诉状,周某欲哭无泪。“丈夫在的时候就说好,婆婆由我和丈夫赡养直至病故,婆婆的一切钱财归我们。对于丈夫用生命换来的钱,我和婆婆之间不存在分割问题。”周某在法庭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婆婆的诉讼请求。
35万元的“赔命钱”要不要分?如果要分这笔钱,到底怎么分?法院的答复是“周某要与她婆婆分这笔钱。其中,周某已实际支出施救费、丧葬费、交通费等4万余元,周某婆婆对该三项赔偿款已无权要求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必须进行分配。
被抚养人生活费作为特定的赔偿给周某婆婆的赔偿款,周某领取后应当给付婆婆;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已由周某领取,周某婆婆有权要求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是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逸失利益的补偿,周某婆婆对此有分配请求权,该赔偿款虽不是遗产,但可以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金坛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周某婆婆人民币1079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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