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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贼遭暴打后死亡 车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来源:厦门网 发表人: 2023-01-15 浏览量:3996

    打小偷的失主获刑15年,参与殴打的多个朋友也被判刑。

    小偷被抓之后该不该打呢?被打致死,失主要不要担责呢?

    在这起备受关注的稀奇案件中,小偷偷了一辆价值仅数千元的改装拖拉机,失主赵某良意外找到小偷后便纠集多人暴打小偷泄恨。交予派出所审讯后,由于民警发现小偷身体异常,遂通知赵某良为小偷办理取保候审,并告知要带小偷去看病。可后来失主和朋友却将小偷遗弃在一个村庄的路边,因小偷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记者昨日获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失主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他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以及一起帮殴打小偷的多名朋友也被判刑。近日,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小偷被抓,遭车主及朋友暴打

    2006年11月,吴某利用为赵某良驾驶改装拖拉机的机会,私自将赵某良的一辆改装拖拉机卖掉,得款3700元后逃匿。两三天后,车主赵某良在一家修理店找回自己的改装拖拉机。

    一年后,2007年6月18日下午4时许,赵某勤在泉州巧遇开着改装拖拉机的吴某,遂告知赵某良、仁某及“少华”(另案处理)等人,并与“少华”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去追赶吴某。赵某良亦纠集仁某、阿林及阿华(另案处理)分乘摩托车去追赶,并拦截了吴某。

    在国道324线翔安区内厝镇新安路段,这伙人将小偷吴某拦下并用力殴打,随后将吴某捆绑起来,并用拖拉机载至南安市一家店门前。在这家店门前,这伙人相继拳打脚踢、用木棍殴打吴某。直至当晚9时许,这伙人将吴某殴打大约1小时后,就将其交给南安市水头镇龙凤村的护村队带走;当晚12时许,吴某又被送至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审查。

    审查期间,派出所民警发现吴某身体异常,遂将吴某带到医院检查治疗。次日清晨,因吴某拒绝接受治疗,民警又将吴某带回派出所继续审查。

    小偷被取保后,遗弃路边却身亡

    第二天上午,由于吴某一直大声叫喊疼痛,石井边防派出所通知赵某良为吴某办理取保手续。随后,赵某良联系阿生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石井派出所。临走前,民警还嘱咐赵某良、阿生要带吴某去看病。可后来,赵某良、阿生却用三轮摩托车将吴某载至翔安区内厝镇鸿山村“佬岭”路段,并将他丢弃在路边。当天中午12时许,群众发现吴某躺在路边,遂报警。“110”、“120”工作人员抵达现场时,吴某已死亡。

    经鉴定,吴某于2007年6月18日晚上12时许被送到南安市公安局石井边防派出所时,被殴打致右侧第3-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第二天中午,吴某被发现死亡时,其躯干、四肢大面积皮下出血挫伤,皮下脂肪等软组织挫碎、脂滴外溢,右侧3-6肋骨骨折,系生前被钝性外力多次打击,死亡原因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及肺脂肪栓塞死亡。

    车主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赵某良因琐事纠集阿生、赵某勤、仁某、阿林共同殴打吴某致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共同犯罪。赵某良于次日上午在明知吴某不能独立行走、神志不清,身负重伤的情况下,纠集阿生,驾驶三轮摩托车将吴某拉走,丢弃于郊外,致吴某死亡,赵某良、阿生的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也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赵某良身为事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阿生明知吴某已身受重伤,在赵某良纠集下帮助其将吴某丢弃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考虑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起因以及各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况,酌情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故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某良、阿生犯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5年、12年6个月,并赔偿死者吴某家属16.7万多元;以及判处赵某勤、仁某、阿林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年8个月、2年10个月。

    近日,二审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说法】逮住小偷应及时移送警方

    “小偷过街,人人喊打”。然而,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吗?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抓到小偷应该及时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通过所谓的“私设公堂”进行处理。虽然广大民众往往对小偷深恶痛绝,但不要误认为小偷就该遭打,如果将小偷打成伤残或身亡,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文/本报记者 郭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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