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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处长为何引火烧身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发表人: 2023-02-17 浏览量:3344

  1月17日23时19分,湖北武汉市石乔口区武胜路宏康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最终造成14人死亡、4人轻伤。图为企业笼罩在一片烟雾中,火光映红天空。(资料图片)

  记者昨天从金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已于近日对金华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原处长黄永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黄永远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在预防各种火灾、扑灭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一些消防干部却忘了在自己身旁筑上一道“防火墙”,最后把自己扔进了“火坑”。

    防火处长疯狂受贿,引火烧身获刑13年半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4月,黄永远在担任金华市消防支队磐安大队大队长、防火监督处处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消防审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万余元。

  黄永远受贿行为中最大的几笔与消防工程检测有关。2007年4月左右,金华市消防支队联合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金华市消防工程检测行业进行整顿。为求得黄永远的帮忙照顾,2007年4月,金华市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送给黄永远现金1万元。2008年初,张某又送给黄永远现金5万元。2009年初,张某再次送给黄永远20条中华软壳香烟,价值1.1万元,黄永远均予以收受。2008年上半年,黄永远要求张某向他的一个朋友汇款5000元。2009年初,黄永远因个人开支需要向张某一次性索要20万元。同年4月,黄永远再次因个人开支需要向张某索要5万元。2010年4月初,黄永远又要求张某汇给他人1.6万元。对他的这些要求,张某全部如数奉上。

  除了这些好处外,张某还想办法让黄永远拿到了“干股”。2007年9月份,张某以他人名义收购金华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同年11月,张某将该公司20%股权送给黄永远,并先后登记在黄永远的亲戚朋友名下。2009年1月、2010年2月、2010年3月,张某先后3次以“红利”名义分给黄永远20万元、23万余元、1.6万元。截至案发,黄永远一直没有在该公司实际出资,却拥有价值20万元的股权。

  除了从张某处不断得到好处外,黄永远还将手伸到了他自己负责的消防审验工作中,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不断为他人谋利,从中受贿。2007年至2009年间,黄永远先后为金华、义乌、东阳等地的宾馆、娱乐KTV、网吧等企业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们送上的好处。其中数额最大的一次,黄永远帮助陈某开设的义乌某娱乐公司和游戏机室通过消防审验,连续收受陈某送上的鸡血石摆件1块(价值2万余元)、软壳中华香烟票120条(后被黄永远兑换成现金8万余元)、各类购物卡13000元。

  2010年4月29日,黄永远被金华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浙江省检察院于同年5月12日依法决定逮捕黄永远。2010年11月22日,金华市检察院以构成受贿罪依法对黄永远提起公诉。

  黄永远并不是第一个落马的防火监督处处长。

  早在2002年5月30日,湖州市消防支队原防火监督处处长沈子荣被长兴县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3年底至1999年,沈子荣在消防部门任职期间,利用管理、监督、检查、验收消防工程及消防器材销售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共计5.7万余元。

  丽水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原副处长叶冀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对建筑物的消防审批、验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1500元、美元1000元。2009年12月18日,景宁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叶冀平有期徒刑5年,叶冀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中人民币13万元、美元1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金华市消防支队后勤处原副处长曹益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0.9万元。2009年11月11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两任消防大队长被同一人银弹击倒

  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是实权人物,而消防大队大队长更是不法分子腐蚀的对象。

  2003年,松阳县消防大队少数人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这让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经过初查,检察官发现,松阳县消防大队购买消防器材有个特点:只盯着消防器材供货商曹某手中的货,宁买贵的也不挑选别家的。通过进一步侦查,一起性质恶劣、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的案件终于被撕开口子。松阳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参谋犯受贿罪被立案查办判处有期徒刑。百姓拍手称快。

  2004年,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消防大队原大队长郭引骞受贿16万元案被写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04年工作报告。

  但这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近几年来,一些消防大队大队长相继被糖衣炮弹击中而成为阶下囚。

  2009年11月,嵊州市法院对原上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长朱平潭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就在本月初,朱平潭的后任曾志也因犯受贿罪一审被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刑10年。令人惊奇的是,这先后两任消防大队长都是被同一个行贿人用银弹击倒的。

    罗某是上虞一家经营网吧和数码商场的老板,为了使自己经营的网吧和商场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他千万百计与消防大队长朱平潭搞好关系。每次朱平潭带人来消防检查时,罗某总会想着法子送给他红包,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红包送出去后,一切就“OK”了。

  东窗事发,朱平潭被嵊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让办案人员感到意外的是,行贿人罗某还为朱平潭求情:我这些网吧、公司已经投资下去都是几百万的,如果不让通过消防验收就无法开业经营,因此即使朱平潭向我开口要20万、50万,我也只能给他的。

  法院审理查明,朱平潭利用消防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罗某等人财物计人民币8万元,鉴于朱平潭投案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和赃物,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与朱平潭相比,他的后任曾志确实比他贪多了。

  经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11月仅三个月时间里,罗某先后6次向时任上虞市消防大队长的曾志行贿,其中人民币30万元,手机、电脑、摄像机、手表等物品价值13万余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收受上述款物后,曾志利用职务便利,在消防审批、验收、检查上为罗某开了“绿灯”。

  除收罗某的贿赂外,曾志还以炒股亏钱、买房欠钱为由向他人要钱近30万元。

  同样是在绍兴市,原嵊州市消防大队大队长姚琪也因犯罪,2008年被判刑5年6个月。

  “好处费”到手,消防验收通过。原温州市消防支队鹿城区大队大队长姜海明,利用职务便利,在他负责的企业消防设施验收等工作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企业所送的“好又多”购物卡等物,价值计人民币4.8万元。最终,姜海明被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判刑2年。

    此外,因受贿落马的还有宁波市鄞州区消防大队原大队长陈革等人。

  筑起职务犯罪的“防火墙”

  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有效预防火灾的重要工作职责。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对各类建筑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各种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等。

  但是,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却成了个别消防干部牟取不法利益的富矿。近年来,一些消防执法人员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具体的监督管理权,作为个人影响权力客体行为的资本和手段,从而使权力也成为一种“资源”,频频实施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索贿受贿犯罪活动。另外,对于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不当影响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然后收受后面受益单位的财物,也是一种变相的受贿犯罪。

  消防执法行为基本上都是以权力为依托的单方执法行为,不管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还是消防刑事执法行为,都不存在地位相等的相对人的约束。因此,消防执法的职务犯罪非常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进一步让人产生了侥幸心理。

  消防执法职务犯罪不但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由于消防事业具有服务性质,消防执法作为一项社会性、综合性较强的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的各个部门、各行各业及千家万户,一旦发生消防执法中的职务犯罪,必然导致消防执法不严,可能引起严重的消防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

  那么,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格局中,腐败犯罪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作为腐败现象的最极端表现的职务犯罪也空前活跃。置身于这种特定历史背景下,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级职能部门和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安消防机构,也有一个自身体制转轨的现实问题。因此,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消防监督这一行政行为的时候,由于对权力运行自上而下约束管制的失控、对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的不到位,必然致使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在过去的消防监督更多的是一种权力行为的体现,消防监督人员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总以管理者自居,消防监督过程中的一些审批权限不严谨、审批程序不严密、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这些表象的存在最终为消防监督人员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厚实的“温床”。在这些表象的背后,可以探究出问题的本质就在于:消防监督执法长期以来存在权力监督乏力和立法规范的空白等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在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合力挤压”下,消防监督行为实施者的价值和心理取位发生了倾斜。

  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消防执法工作呈现出监督对象多样化和执法环境复杂化的特点。新形势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消防系统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这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致使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而对其进行预防和综合治理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总的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预防控制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牢牢筑起防腐反腐的“防火墙”。

  加强基础建设,健全预防工作机制。

  加强政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对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从爱护和保护消防干部出发,帮助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能力,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人生账,把好权力关、初始关、小节关、交友关等,确保廉洁从事消防工作。

  加强制度建设,堵住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消防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火灾调查、行政处罚等职责与企事业利益密切相关,有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在个别消防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身上“投资”,加之有些基层领导干部本身就存在“私欲”,或禁不起诱惑,视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直至跨进犯罪的深渊。因此,必须建立非常严密的制度,一丝不苟地贯彻落实,强化管理,从而从源头上防止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发挥舆论和公众举报等社会力量作用,有效地限制和打击消防监督人员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强化监督是避免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关键。滥用权力、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消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监督的失控。由于消防部门功能的特殊性以及消防执法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对于消防执法的权力的监督往往存在“盲区”,即对于消防执法领域监督不到位。强化消防执法职权监督,必须做到搞好内部监督与完善外部监督相结合。

    前车之鉴。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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