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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酒驾车撞死人纵友酒驾被判10%赔偿责任

来源: 发表人: 2023-01-23 浏览量:1498

不劝阻醉酒的朋友不要开车,小心出事后承担赔偿责任。市民陈某的朋友芦某聚会后无证、醉酒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死亡。南沙区法院判决芦某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7万元,陈某因对芦某的酒驾行为存在纵容情形,对有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持轻率、放任的态度,按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无证醉酒驾车撞死人

2014年7月9日凌晨,在郊外和友人聚会后,芦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好友陈某一起回家。行驶至高沙大桥桥面,车头与前方挑着箩筐靠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后来医治期间死亡。经交警认定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车人担10%赔偿责任

此后,死者家属将芦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认为陈某明知芦某酒驾却不加劝阻,又认为芦某搭载陈某回家属帮工情形,在帮工过程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陈某应对该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约50余万元。

陈某辩称自己只是乘客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侵权人芦某应对涉讼交通事故造成死者及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陈某对于芦某的酒驾行为确实存在纵容情形,对有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持轻率、放任的态度,故应对死者及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的过错程度显然轻微,兼顾考虑陈某在同乘中所获得的利益轻微,根据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情认定陈某应对死者及原告损失的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责任人在行为人自己不足以赔偿某行为所致损害时,就其不足部分承担的赔偿责任)。

南沙法院判决芦某应赔偿死者家属57.4万元,当芦某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时,陈某应在5.74万元内向死者家属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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