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
客观讲死者与开发商都是为了利益,但是谁赋予开发商草菅人命的权力呢?将案件定位于寻衅滋事,调门定这样低,不知道执法部门是怎么定性的?是迫于指示压力还是没经过岗前培训?请给社会合理交代。
匿名

匿名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匿名
民国有杨三姐替姐伸冤,血债应需血偿。花以命换来的封口钱良心怎安详。
匿名
爸,您走好!我们一定为您报此血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