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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5年,张志新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6591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8万余元;在兼任市委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培训大楼基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在经营培训大楼出租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3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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