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制度已经成为贪赃枉法纵容罪犯的工具
公诉制度已经成为贪赃枉法纵容罪犯的工具
最近几年许多引发群情汹汹的案件,如李昌奎案、赛锐案、陶汝坤案、敖翔案,无不是被检察院一手包办,被害方完全被排除在外,事后只能含血喷天,因为投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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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赛锐案中那些狗屁不通的“证据”都被堂而皇之的提交到法庭;陶汝坤案中周岩方要求重新鉴定如马耳东风;敖翔案因极其次要的微不足道的罪行被秘密审判······好的不灵坏的灵,以后恐怕所有的杀人犯都会主动坦白自己曾猥亵过妇女,于是就都会得到秘密审判的待遇。其实此事很容易解决,分审共判,先秘密审理猥亵案,有结论后在公开审理杀人案,然而,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暗箱操作才好上下其手。
2、
敖翔案中律师指出敖翔翻案被强制闭嘴;赛锐案中正是被害方被排除在外,那些狗屁不通的“证据”才成为赛锐逃脱死刑的原因。
3、
一切都由“人民”检察官说了算,它认为你冤你才真的冤,它不认为你冤你就只有不冤。
4、
如沈阳刚刚结束不久的一起杀人案,一名前科累累的禽兽,出狱不久就抢劫杀害了一位富商。谁都认为此人必死,只因为它一口咬定被害人勾引他的老婆(应该是前妻),就保住了狗命。富商面前,姹紫嫣红而投怀送抱者车载斗量,怎么可能去勾引人老珠黄的?此事当然无法证实,于是被视为存在。
5、
被害方应该有选择检察院或者不选择检察院而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力,即使选择检察院也应该有选择异地检察院的权力,进而还要有挑选检察官的权力。而且,被害方要求抗诉检察官就必须抗诉。难道只有被告方才有要求再审的权力?取消被害方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力是绝对不公正的。即使被罚款5元,你也有提起两次诉讼的权力,而你被重伤害甚至被杀害,却一次提起诉讼的权力都没有,这是什么世道?而且强行剥夺你权力的机构显然并非处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