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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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创建于2011年07月03日

与证据相比,死刑政策的把握更为重要

发布时间:2011-07-13 14:49:38      发布人: jackson

舆论拿药家鑫做标准

药家鑫案将成为横亘在全国刑事法官面前一块无法绕过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开始。

最近两周,发生在云南昭通市的李昌奎案又引发网络热议。

在本案中,被告李昌奎因乡邻纠纷引发积怨,奸杀了一名同村少女,并杀害了她三岁的弟弟。被通缉后,李昌奎走投无路,主动投案。

昭通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李昌奎上诉后,云南高院以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存在自首情节为由,改判为死缓。

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由于药家鑫案余波未了,再加上此案情节明显比药案恶劣,人们纷纷质疑:“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还有网友感慨“药家鑫真冤”!

严格来说,云南高院的二审裁判,与政法部门近年力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相悖。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话虽如此,可是,在之前的药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药家鑫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所以,尽管他是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仍被处以极刑。

换句话说,如果捅被害人八刀已算“极其残忍的犯罪手段”,先奸后杀、虐杀儿童难道不是“极其残忍”?更重要的是,药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后,最终由最高法院核准,这也意味着,最高司法机关认可了一审法院的量刑标准。所以,此案裁定对各级法院的示范作用,绝对不可小觑。

可以想象,从今以后,人们会把药案的裁判标准,作为评价主观恶性、犯罪手段、人身危险性的底线,一旦有罪行更严重者免死,舆论都会以药案说事,逼促法院改判。长此以往,药案将成为横亘在全国刑事法官面前一块无法绕过的巨石。而李昌奎案,只是开始。

最高法奉行少杀慎杀

死刑复核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进入21世纪,“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一直是最高法院奉行的司法政策,并得到中央的认可与支持。

最高法院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严格把控死刑案件的证据规格、适用标准,死刑数量逐步下降。截至目前,最高法院每年的不予核准率,比例仍然很高。这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因不核准的,约占三成;因政策问题不核准的,占到七成之多,并渐有上升趋势。

严格把关、防止错案,当然是最高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过去,一些侦查、公诉机关对法院严格、细致的证据审查多有怨言,甚至认为法院偏袒被告、立场不稳。但是,几起冤错案件接连曝光后,无论是出于尊重生命的意识,还是趋利避责的心理,政法机关内部的证据意识正逐步增强。

去年发生的赵作海案,更是直接催生了“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遏制“重口供、轻物证”的歪风,防止错判错杀,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与证据相比,死刑政策的把握更为重要。

“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说明死刑裁判不能只是“杀人偿命”逻辑的简单重复,必须包含法院、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文化伦理、社情民意的权衡判断。

事实上,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政策上尚有回旋余地,被告人罪不至死。

比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命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或者积极赔偿,取得家属谅解,等等。这其中,有些能够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全凭法官的感性认知。

比如,兄弟两人合伙运输毒品,是否确有必要将两人全部处死,使作案者父母“绝后”?又比如,父母送子自首,表面上看,还不如被告人单独投案更有诚意,但这类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却绝对不容忽视。如果送子投案也不能免死,今后还有哪个父母会轻易规劝犯罪的儿女自首?

据笔者了解,关于上述“规则”,最高法院已形成一套指导意见,每年也会向下级法院集中下发一批典型案例,对何种情况下不应判处死刑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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