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一身犯两项暴力重罪
云南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然而,该案在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却被改判为死缓,理由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面对舆论的强烈质疑,云南省高院表示,“对此事非常重视,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
“入室杀人”并且是“先奸后杀”、“残杀两命”并且残杀的对象都是妇女儿童,仅仅因为“自首”,二审便被“从宽”改判“死缓”。如此反差鲜明、罪刑严重不相称的二审改判,无疑改得令人难以置信———这像是一个谙熟现有法律、打算维护司法正义和公信的法院法官所可能和应当下达的判决吗?个中的不合法理情理之处,难道不是即使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普通百姓也能明显感觉到的吗?
按照法律,“自首”当然是“从宽”的依据,但同样按照法律,“自首”又并不是必然导致“从轻”的依据。因为更为根本的量刑依据其实是,犯罪本身的事实、情节和危害性。缘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曾专门明确:“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可以不从宽处罚”。
李昌奎一身犯两项暴力重罪,且连续杀两人甚至不放过3岁幼童,犯罪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主观恶性之深、危险性之大,显然已是无以复加。这种背景下,岂能以区区一个“自首”,便掩其罪、宥其刑,“从宽”改判“死缓”?如果甚至连李昌奎奸杀案这样的恶性案件,都可以“从宽”免死,那么“从宽”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了———还有什么样的案件是不能“从宽”的呢?
当然,强调李昌奎不应从宽免死,并非只是单纯追求李昌奎个人的死,也并非不赞同“废除死刑”的长远刑罚理想,想强调的其实是,既然现行法律尚未废除死刑,并且对如何“宽严相济”地适用死刑已有十分明确的规定,那么,司法部门就应该严格依法准确裁判,而不是“唯宽是济”地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