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更应“杀无赦”!
自古至今,“杀人偿命”都是一个公平法则,笔者对此也持认同意见。而“好财好色”的贪官们由于并没有直接杀人,按理也就不存在“偿命”问题。那么,在今日中国提倡法治的背景下,贪官们是否可以免其一死呢?又或者正如大家所认为的那样:贪官就应该以死谢罪,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笔者认为,贪官确实可恨,杀贪官也确实可以解恨!但是,“杀贪官”并不能消灭腐败。大家知道,明太祖朱元璋治贪官够厉害了吧?不但要杀,而且还要剥其皮制成“人皮实草”之标本,然后置于公堂之上警示后来者。但结果还是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如果你再反问我:既然你说杀贪官并不能根除腐败,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现代文明理念,那么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笔者认为,除了法治,别无它途。既然我国现已正式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就应学习香港、新加坡等地的成功经验,真正做到制度反腐、司法反腐。唯有真正做到了“让官员想贪但不敢贪,伸手必被抓”,才能有效地根治权力腐败。而这正是“真法治”与“假法治”之区别。
在真法治的前提下,我们才可以继续理性地讨论:贪官们真正想要的是钱财而不是人命,因此,一经查处,法院大可“没收贪官的全部财产”,让其不但身败名裂,而且倾家荡产,这叫“以其人之道还其人之身”,也是“贪财还产”的公平法则。此时,如果法院采取国外文明国家通用的“少杀”、“慎杀”理念,体现“以人为本”,相信会得到民众支持。
但在当下中国,在法治社会尚未实现之前,贪官并不适宜废除死刑。相反,特别是那些因贪污受贿而“间接杀人”者,法院更应考虑采用“杀人偿命”这一公平法则。例如,为黑社会杀人团伙充当保护伞的“文强”们,为制售假药的不法奸商大开方便之门的“郑筱萸”们,放任包工头制造“豆腐渣”工程导致伤亡的建设、交通官员们……其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者,更应“杀无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