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释义的请求
关于释义的请求
国家信访局:
信访人向国家信访局网站投递信访事项后,有时回复为:″告知:夏启瑞,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此复。国家信访局。某年某月某日"`,有时回复为:″夏启瑞,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时回复为红色的字眼:"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已收到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久托不处理,心生疑惑,依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请求释义,此致
敬礼!
夏启瑞
2018年3月9日
夏启瑞(先生/女士):您好!你于3月23日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泰顺县刘氏义成小学校舍被县文化馆借用后侵占不还,要求归还义成小学校舍。”(夏启瑞注:从未反映借用后侵占不还,反映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落实改革开放后的政策法令已处理方面的事项)(编号2018031061493)的文件已收悉,经我单位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原义成小学于1909年开始办学,学校是当时的刘氏祠堂,共有三座,位于罗阳镇南大街原10号。1951年义成小学并入罗阳小学,教师、学生并入罗阳小学,教学设备也归到罗阳小学。原义成小学的校舍由县人民政府分配给县文化馆使用。1954年由县政府拨款进行修缮,1963年其产权登记为国有资产。1996年县土管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县文化馆使用,并依法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泰政国用(96)字第001743号),面积为1615平方米。1997年,县信访领导小组对义成小学的权属事项进行专题研究,认定1963年的产权登记有效。县房管局还专门向市房管局对县文化馆旧屋权属问题进行请示,市房管局复函(温市房〔1998〕115号)认为1963年的确权有效。1999年1月,泰顺县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认为刘曾荫先生等人当时反映的问题已超过行政诉讼期限不予以受理。同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刘曾荫先生等人的上拆请求,维持泰顺县人民法院的裁定,并确定为终审裁定。2006年5月8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该信访问题再次进行复查,并作出了《关于泰顺县文化馆旧屋权属问题的复查意见》(泰府法发〔2006〕2号),认为“原义成小学并入罗阳小学后,原义成小学旧屋由县文化馆使用至今,并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确权,刘曾荫等提出的要求归还义成小学旧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6年6月13日,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泰顺县文化馆旧屋权属问题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泰政发〔2006〕68号),同意县政府法制办复查意见,并告知“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联系人:曾瑞庭,联系电话67599223。
信访事项本次办理情况:
序列日期办理单位办理方式去向文件
2 2018-03-10 国家信访局 督办_网上督办 浙江省信访局
3 2018-04-09 泰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办理 附件1
4 2018-04-09 泰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告知] 附件1
信访事项历次答复情况:
序列日期办理单位办理方式去向文件
1 2017-12-28 泰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办理
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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