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连芳让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疑云重重的张辉、张高平案
“一麻袋”的申诉材料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起点,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多年来,张氏叔侄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不被认可的DNA证据
死者8个指甲内检出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张辉、张高平,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关于这份DNA检测报告,杭州市中院曾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张辉的二审代理律师阮方民、李华在书面辩词中质疑,如果张辉是作案者,他应该就是王冬生前接触的最后一名男性。但王冬指甲中检出的DNA不是张辉的。
在张高平叔侄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王冬最后的通话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尸检推算结论,同时成为两人的有罪证据。
“无懈可击”的审讯
2006年4月,央视法制频道的一期节目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同样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但是警方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以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庭审前后张辉、张高平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张辉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张氏叔侄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不过,记者却从警方的书面材料中发现,该车进入侦查视野,正是由于警方查看了杭州市留下镇某收费站的监控录像。但该案可以查阅的全部卷宗中,均未发现杭州警方对该车驶出杭州城的时间做过调查的记录。
不同寻常的改判
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书,12页、6000余字。仔细梳理却发现除张氏叔侄的认罪口供,无任何物证和现场目击证人能够证实二人曾将卡车开至作案地点并实施了奸杀、抛尸等行为。
尽管如此,2004年4月,杭州市中院仍判决张氏叔侄“共同犯罪”。半年后,浙江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书中,一方面采信了杭州市中院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又将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张辉改判死缓,理由是“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张辉尚不属于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