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葆华在解放战争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常务委员、组织部部长
发布时间:2012-03-09 22: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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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栋梁
抗日战争胜利后,任中共晋察冀中央局常务委员、组织部部长。1948年起任中共北岳区党委书记兼北岳军区政委和晋察冀军区第一纵队政委,中共中央华北局委员、党校副校长,校长。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后,1948年12月被任命为中共北平市委第二副书记(至1951年8月)。
建国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至1958年2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副部长、党组小组书记,水利部副部长、党组小组书记、党组书记;1956年9月被选为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1958年3月至1961年2月任水利电力部副部长、党组书记(1959年12月起);其中在1949年11月至1955年3月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956年8月至1958年2月兼任森林工作部副部长。
1954年12月、1959年4月相继当选为政协第二届、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1961年2月至1966年冬任中共中央华东局第三书记,1962年2月至1967年1月任中共安徽省委第一书记,1962年6月至1962年9月兼任安徽省军区第一政治委员,1962年7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兼任安徽省政协主席,1962年9月至1967年4月兼任南京军区第六政治委员兼安徽省军区第一政治委员,1965年12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兼任安徽省贫下中农协会主席。
李葆华同志在荆江分洪工程工地
1966年至1973年“文化大革命”受迫害。1973年9月至1977年12月任中共贵州省委第二书记,1973年9月至1977年11月任贵州省革委会副主任、中央党校省干班党支部书记,1977年11月至1979年1月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