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昌红纪念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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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红梅 ]创建于2010年09月24日

凤凰少女跳楼自尽是“强奸”还是“猥亵”

发布时间:2010-09-30 23:00:28      发布人: 红梅

我们百口属猛烈抗议“猥亵”提出五点客观标题大家评评。
  第一:被害人没有被强奸,不大约跳楼自尽,为什么县便条局下结论“猥亵”跳楼?
  第二:所谓本地做的两次尸检阴道分泌物和胃液的送验结果至今都没出来,死者死因不清,为什么县便条局,政法委有关领导三番五次逼迫要求遗体火化。死者遗体是独一的证据,可为什么便条局说结果要1个月2个月出来?此说法实践吗?信托吗?
  第三:16岁未成幼年女在家乡凤凰县被强奸跳楼致命,既是女性又是未成年,怎样告示上变成青年,这是为何?
  第四:事情未查明白,性子未确定,省鉴定结果未出来,为什么县便条局要在网上说死者是猥亵害死?就这么敷衍的先下结论,实况安在?公平安在?合法吗?针对东西是县便条局在编干警,大事化小,大事化了,那么请责问被受益者的权柄怎样包管?
  第五:我们家眷猛烈抗议犯法疑心人因是在编私事职员,本地办案职员及结构应当逃避,应该由指定下级局部担理审案。
  我女儿邱昌红的遗体至今还摆放于离凤凰县不到半小时车程的贵州铜仁县火化场,冤情冲天、孤魂千里。从2010年9月4日小红遭林义、龚丞、韩晓东、徐磊、王凯等犯法疑心人陵犯后跳楼身亡案发,到9月21日凤凰县便条局公布“9.4案件毕竟原形”的文章,向社会转达该起“少女遭猥亵跳楼殒命,两民警涉案”的案件。正由于凤凰县便条局在面对“一般”民警涉案而不粉饰掩盖、不庇护、不逃避的做法,使得该案曾经从一同伟大的刑事案件演化成社会群众普及存眷的公案,作为受益人家眷在对凤凰县便条局“家丑不怕外扬”的做法表现供认的同时,也提出以下几点质疑与央求。
  一、据相识,该案还在侦破进程,涉案犯法疑心人林义、龚丞等人尚未依法报请批捕、拘捕;阴道分泌物、胃内容物查验等法医查验结果据便条告知要一个多月后才气出来。据此,在上述侦查尚未落幕、法医查验结果尚未出台之前,便条结构以涉案职员猥亵少女致死的耀眼的题对外颁公告示能否妥当?步伐能否合法? 能否有违罪刑法定等法治准绳而存在客观定案的疑心?!
  二、依据第临时间便条局向家眷叙说的环境,涉案犯法疑心人林义、龚丞等涉嫌构成共同强奸而不是共同猥亵。第一、便条结构在对外告示的文章中明白指出:“由林某等几人将邱某、候某送到天下凤凰大旅店9楼开了四间房苏息,在房中,韩某等人屡次猥亵邱某并欲与其发生干系”。既然是欲与其发生干系,说明涉案职员客观上有奸骗、性交之居心,且违犯妇女意志,那么定性就不该是猥亵而应是强奸,至少是强奸未遂。第二、在政法委、便条局、查察院等共同召开对受益人家眷的转达集会会议上,便条结构表态该案已明白定性为强奸,何故这次告示对其定性又举行变化?第三、涉案犯法疑心人何时批捕?批捕的罪名又是什么?望便条结构尽力侦破,早日侦结,将该案原形明白于天下。
  三、少量毕竟标明:林义、龚丞等人共同轮奸小红致死的犯法毕竟,性子格外恶劣,情节格外紧张,并且犯法手段娴熟,可以断言这是一个以玩弄、密谋良家民女为犯法方向的惯犯团伙。格外是身为在编便条民警的犯法分子龚丞、协警徐磊等人,知法犯法,与犯法分子们通同一气,串通作歹、作奸不法,应予以重办。
  四、为抑制本地便条结构办案授人以“瓜田李下”的话柄,确保案件侦破的公允,格外是基于“逃避”的法治准绳,我们央求将该案移送到省便条厅举行备案侦查、查处,重新举行法医鉴定,并猛烈要求便条结构在侦办进程中清扫滋扰、秉公执法,对该犯法团伙的犯法举动举行深挖,对林义、龚丞等犯法分子的相关犯法毕竟依法查实、查处。
  特此报告。
  
  
   受益人父亲:邱永贵
   二○一○年玄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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