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伤者要呐喊------江西农大副校长廖为明酒驾大学校门口6死伤案 (四)
廖为明提出,原审判决没有充分展现出我国刑事法律的宽严相济政策,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指导意见》中规定,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试问酒驾,在大学校门口安全地带造成大学生研究生6人死伤严重后果不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吗?现在是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要求改判缓刑,权利膨胀到了何等地步?接下来无罪释放,再挂上现场极积抢救伤员功臣牌……..大学校园大学生安全何在?热血不能换来人们的一点点警醒吗?生命难道没有了尊严?还是人为的权势想掩盖事实真相)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廖为明是我省难得的林业科技人才,是个好人,早就该让他静下心来从事正常科研活动。说的不好听:江西财大在校研究生杨菲6名死伤者,实际上是造成今天廖为明“痛苦”的一个祸端。这种逻辑再往前一推,就变成:杨菲6人不仅不是受害者,反而是导致廖为明变成这样的一个肇事者、加害者,而廖为明,反倒是一个受害者。用公诉机关的经典表述是:“杨菲6人是一个让廖为明不愉快的250。”公诉机关当面辱骂250,伤上加伤,你叫杨菲6人死伤者情何以堪?死的太怨,伤的太无辜, 这种天良丧尽、是非颠倒的作风,在今天不仅发生在廖为明身上,而且还发生在很多“精英”身上。一些人对廖为明表示惋惜,却从来不去体验一下受到伤害者的痛苦。不仅如此,一些人还会偷换为理性的论证,比如主张被撞死的生命已无法挽回,让廖为明坐牢也无益,轻判体现了宽容云云,却不问问被撞死的花季少女是否就该死,他们对死伤者又是否宽容,廖为明这个人“在学术界颇有作为,为人类的发展也作出了很多贡献啊”就可酒驾,在大学门口胡作非为,横冲直撞,要2条鲜活生命,4人受伤,是否有资格得到宽容,正义又从何体现。)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廖为明认为其相关情况可依此适用缓刑。(缓刑---廖为明不是造成6人死伤严重后果罪魁祸首,而是极积强救伤员的大英雄,可歌可泣。)
廖为明同时认为,其是我国农林领域的高科技人才,带头研究的农林课题尚未结题,继续从事科研教学活动不但不会危害社会,反而更有利于社会。(功是功,过是过,一个颇有才能的人就能藐视法律?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会酒后驾车?难道他不知道,酒后不能开车?难道他不懂得为人师表?难道······我想,这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这是整个体制的问题。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大学副校长就有特权可以在大学门口撒野,安全何在?天理何在?)
据悉,江西农业大学向原审法院提出了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 (是事实吗?还是某些媒体捕风捉影捏造的事实?不错,在中国,体制和既有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为扼杀人性的社会机制。但是,出卖自我的人及其观念,一旦占据主流,更会成为羞辱人类起码正义感、再次践踏人性的可怕力量。)
我呼吁:敢有为罪恶开脱者,天下共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