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钱”——独生子女家庭“伤不起”
【编者按】近期各大媒体广泛报道、网友们热议的“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问题,受害人杨菲父母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意见。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年以来,已经产生了超过1亿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极大,当唯一的子女意外身亡时,则该家庭遭受的是“灭顶之灾”。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法律本着赔偿死者亲属的实际收入损失为基本原则、基本精神。独生子女的死亡给亲属带来一份特殊的损害,客观上也确实给死者亲属造成损失,然而,独生子女家庭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难道不应当享受相应的权利?难道“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得到支持?难道法律是如此地苍白与冷漠?独生子女家庭“伤不起”!
关于二审法院应当支持“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被告人廖为明交通肇事一案,我们作为被害人杨菲的父母及本案附带民事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应当支持我们“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但并不影响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应当对上诉人“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民事案件中,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争议,法官不能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也从来没有把“于法无据”作为“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定理由。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就按照该法律规则、原则进行裁判。如果没有,就按照当地处理这类问题的习惯进行裁判。如果这些都找不到,则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按照法学理论,进行裁判。
上诉人提出的该诉讼请求,在我国尚属首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也无前列参照。但是,二审法院应当在不与现行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前提下,依法理处理个案,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探索其中的法理,结合我国时事政策及案件将产生的社会效益,作出合理、公平正义的判决。
二、二审法院应当支持附带民事上诉人的“1元钱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1.因人身损害致死的,法律本着赔偿死者亲属的实际收入损失为基本原则、基本精神。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人身损害赔偿中实际上已经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取消。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采用的是“继承丧失说”,即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是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赔偿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目的是一致的,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本应被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吸收,不应再单独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但当时考虑到该司法解释要与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的赔偿项目相一致的立法原则,才通过分别设定残疾或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的方法,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拆分成为以上两部分。
所以,我国法律本着赔偿死者亲属的实际收入损失为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拆分为两部分,对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都予以赔偿。
其实,上诉人所提出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客观上也属于实际收入损失的一部分。
2.独生子女的死亡给亲属带来一份特殊的损害,在财产损失上确实给死者亲属造成一部分收入的逸失,也应当予以弥补。
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的死亡,使得其父母遭受更为特殊的损害:随着年龄的增加,无儿无女将使得老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如生病时的护理、基本家务的料理、出行时的照看……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任何心愿、甚至简单的愿望都成为难题,都必须向社会完全、完整购买服务来予以解决、以金钱为代价依靠他人来实现。而非独生子女家庭,这些“难题”尚有其他子女来完成,所以,这就构成了独生子女父母纯收入的一部分逸失。
所以,在本案民事部分中,上诉人所请求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在实质上系死者家属的一部分收入的逸失,确属实际损失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一致的,法律既然对被扶养人实际生活作特殊考虑并对符合条件者给予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当对独生子女家庭相应地作特殊考虑,给予“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
3.独生子女家庭有其特殊性,他们履行了计划生育的义务,就应当有相应的权利与之相配套。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公民只有享受权利,才更好地履行义务;积极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然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很多年头,造就了许多独生子女家庭。这些独生子女家庭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履行只生一胎的义务,国家却未设置与之相对等的权利。
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在于,当唯一的子女意外身亡时,则该家庭遭受的是“灭顶之灾”,只剩孤寡老人,情感上永远被埋在没有子女的悲痛之中,没有完整家庭的精神依靠;生活上永远享受不了子女的帮助,生活事务无论大小如生病时的护理、基本家务的料理、出行时的照看甚至去银行取钱均需要自理,而随着生理老化,他们却完成不了其中的任何一项。
因此,法律不能让遵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家庭只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却不给予可靠地保障。上诉人提出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是对这种家庭特有的物质损失、精神伤害的一种弥补、抚慰,这也正与我国计划生育之基本国策相适应,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将是积极而巨大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4.本案社会影响广泛,社会公众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关注度高,应当保护他们的利益。
本案附带民事上诉人提出“1元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之后,引起了诸多权威媒体的深入探索和大力报道,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也相继进行深刻思考与热议。他们通过此案深切体悟到独生子女家庭权利受到的漠视,有些甚至对国家政策产生质疑,纷纷力挺法院支持该“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
因此,为了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权益,二审法院于法理、于情理都应支持上诉人“1元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之诉讼请求,以安慰我国所有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之心。
上诉人:杨维国 蔡 丽
201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