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被告:让孩子脱离视线监护人未尽责任
据了解,庭审前,两个被告追加了和小玉一起参加游泳班的另一个孩子小薇(化名)及其监护人为第三人。两家被告表示,当天小玉的父母让小薇的母亲帮忙看管小玉,但是小薇的妈妈擅自离开了两个孩子,因此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案第一次开庭时,游泳馆辩称,小玉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义务,本身存在疏漏。因为小玉的监护人当时所穿鞋子不适合进入游泳馆,是委托朋友送孩子进的游泳馆。在进入游泳馆这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时,让孩子脱离自己的看护范围,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应当承担责任。
“我们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没有家长监护的孩子不允许进入游泳馆。”游泳馆认为,该馆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顾客须知以及多处救生岗,还有救生员巡逻,“小玉出事后,我们立刻进行了专业救治,及时拨打999电话。”
游泳培训中心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对事实的描述,是受害人进入温泉池玩耍溺亡,而并不是参加训练造成的。“儿童学习游泳区域是有划分的,理疗池旁边没有救生员在场,理疗池和儿童游泳池很近,儿童游泳池旁有救生员。”
“孩子当天没有参加培训,我们没法对受害人负责。”游泳培训中心一方认为,急救车未能及时赶到,也是小玉死亡的原因之一。事发温泉池注满水是1.3米,但从监控录像看出,水池没有注满水,“基本就是1.1米,正常情况小孩不至于溺死,但是温泉池水温高一些,有些人会眩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