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伟:同命不同价
回顾近年来国内公共场所的意外事故,赔偿数额差距可谓悬殊。大型事故的赔偿标准不一,如2010年伊春空难,赔偿标准为每位遇难者96万元人民币。而在“7·23”动车追尾事故中,遇难者获赔91.5万元。普通的公共场所事故的赔偿金从几百到上万不等。
在本案中,由于家属占据谈判优势,加上事故方主动配合,赔偿得以顺利完成。但普通的瓜农、小贩恐怕难有这种谈判能力。除此之外,同样的事故,同样是一条人命,只因死者户口性质的不同,赔偿标准也会大相径庭。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在司法实践中,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这种忽略城乡人口流动现实,刻板地以收入区分的做法,必然会伤害许多农民工的利益。而问题的根本在于,建立在收入基础上的“同命不同价”,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毫无公平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