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宏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戴宏富在两名女青年被他人纠缠、骚扰时,能制止对方的不法行为,该行为属见义勇为。但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特别是当被害人何乃文用碎啤酒瓶对戴宏富实施侵害后已逃离现场的情况下,作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戴宏富仍持刀追赶,并出于激愤持刀捅刺何乃文胸、腹部两刀,致其死亡,戴宏富的行为从初始的见义勇为转变成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故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在本案的起因及事态的发展过程中,何乃文一方主动挑衅、损坏戴宏富的财物并先殴打戴宏富,且何乃文用碎啤酒瓶砸中戴宏富头部致其受伤,激怒了戴宏富,从而直接导致了惨案的发生,故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戴宏富在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在法院审理期间,戴宏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及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使已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降低了社会危害程度,亦可对戴宏富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戴宏富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前后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落实帮教、监管等措施,对其可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