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人民教师桂贞石

天堂纪念馆:http://www.5201000.com/TT311087986
本馆由[ Jackson]创建于2022年01月16日

桂贞石被法院错判12年并入狱服刑

发布时间:2022-01-16 20:20:33      发布人: Jackson

四川省高院审查后认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该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四川省高院认定,桂贞石因人民法院错误判决被羁押,发生且持续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不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对桂贞石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2019年,桂贞石因病去世后,女儿桂霞决定完成父亲遗愿,为他失去自由的12年和被开除的公职要一个说法:“关了12年,一点歉意都没有,这说得过去吗?”

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四川省高院和达州市中院对于桂贞石国家赔偿的请求,规避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义务,所作出的结论在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上给冤狱平反的司法救济带来了负面社会影响。“虽然法院关于桂贞石的错误判决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是从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来看,桂贞石的赔偿申请是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作出最终的《不予受理赔偿决定书》中,曾援引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说理称,“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1982年《宪法》第41条第三款明确,“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也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法律一般没有溯及力,桂贞石的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国家赔偿法》。”王才亮对上游新闻记者解释说,依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并不代表作出错误判决的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国1995年前的法律,对于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后的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法院应该根据《宪法》、《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同时参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将申请人拒之门外。”

华东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认为,桂贞石被法院错判12年并入狱服刑,现在原判被依法撤销后主张冤狱赔偿,这是典型的国家赔偿案件,“对国家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既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也是相关国家机关的宪法性义务,在提倡司法为民的今天,法院不能一句不予受理就撒手不管。”

“司法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充分理解国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国家人权导向的革新。”杨名跨对记者表示,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原《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国家民事赔偿责任,事实上就已经被革新。法律在尊重“实体从旧”基础上,还须尊重“有利追溯”的基本法理。办案程序是办案机关执法司法的流程,当事人什么时候来打官司,就适用什么时候的办案程序,“依新法,理旧事”,“如果基于同样的侵权行为,按照新法规定更有利于彰显国家赔偿的宪法精神和立法价值,尤其在更有利于人权保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应当遵循“有利追溯”原则进行实体评价,而不是在违背立法原意的情况下仓促决定。”

桂霞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没有能够在父亲有生之年,替他困在牢笼里的12年时光讨一个说法,“我们已经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请求,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总要有一个结果,法律永远是公正的。”



到过这里的访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