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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jackson]创建于2011年02月12日

“杀”人不眨眼的法盲干部

发布时间:2011-02-12 23:09:00      发布人: jackson

       --从山西省临猗县三管乡新庄村的农民姚同兴,为父伸冤连遭迫害,二十年离奇的司法遭遇所引发的社会思考

王永海  邵锐  王存娣  贾肖玮  王小青

 

1989316日,山西省临猗县三管乡新庄村的农民姚同兴,在三管乡电管站组织的春季高压线路检修中触电截肢,因高额的医疗费用无人负担。为了给父亲治病,为了讨一个并不过分的说法,姚同兴的儿子姚世强走进了临猗县人民法院,期待法院能给一个公正的处理。

当年的姚世强,23岁,血气方刚,相信法律坚信司法能帮其父亲讨回公道。但二十年过去了,已过不惑之年的姚世强如今满面沧桑,不仅等不到法院的判决,反而数次坐监。二十年中历经的曲折和苦难,犹如一场噩梦,闻者震惊,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一)一场官司二十年,临猗县法院至今不判

临猗县法院在立案后于1989418日,作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三管乡农电管理站先行给付受害者姚同兴6000(实际仅履行了4000元)。目前,姚同兴的民事案件再无任何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在受理后六个月之内结案,最长也不得超过一年。

一直等不到判决结果的姚世强,开始找法院、找政府,不停的申诉所遭遇的都是同样的结果。200871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专门给临猗县法院出函催办结案,但临猗县法院根本无动于衷。理由,没有!原因,不说!

(二)伤残得不到赔偿,反遭诬陷

张自勤是当时村里的电工,带领姚同兴等人检修线路。由于张永勤等人的操作、指挥和安排失误造成姚同兴受伤致残,法院诉讼却得不到公正处理。两家产生隔阂,199841日,张自勤的弟弟张永勤却借口姚世强将其打伤,向三管乡派出所报案,临猗县法医检验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张永勤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构成轻伤。

究竟姚世强是否真的殴打了张永勤,事情的真相是怎样的?姚世强不服临猗县伤情鉴定,经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重新鉴定,认为张永勤在受伤前有严重的口腔疾病,其提供的病例证据与事实不符,故对张永勤的轻伤不予认定。很显然,姚世强是被张永勤伪造事实,串通相关人员有意栽赃陷害。但张永勤的栽赃陷害行为,姚世强多次要求追究张永勤的刑事责任,临猗县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至今十年多未给予任何处理。

(三)再遭陷害,申诉九年才撤销错案

199812月,临猗三管派出所接到报案,称19981214日上午7时左右,姚世强对本村妇女陆某欲行不轨。姚世强被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关进了临猗县看守所,28天后被取保候审。姚世强心里很清楚,他是被张永勤等人捏造事实再次诬陷被冤!为此,姚世强又踏上了漫漫的申诉路。200589日,临猗县公安局才以姚世强不构成犯罪,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同月24日,临猗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时隔一年零七个月即200736日,临猗县公安局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按每天73.3元标准对错误拘留姚世强的28天,作出赔偿2052.4元决定。半个月后,姚世强拿到了赔偿金。

(四)冤狱何时休,无辜受害再被关押

事情到此远未结束,200887日姚世强又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4日又被临猗县检察院批捕。理由还是之前已证明错误立案、错误拘留并已国家赔偿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临猗县法院于20081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姚世强有期徒刑两年;姚世强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如今十个多月了,不知什么原因二审法院仍未开庭。

一场本来很简单的民事官司,临猗县法院却人为拖延二十年,不予裁断;姚同兴身体重度残疾,无人过问。由于临猗县法院不能及时裁断,引发张自勤与姚同兴两家之间的怨气,加上张永勤为非作恶欺辱姚世强一家,所以产生了以上如此复杂的刑事案件。从姚世强的遭遇中我们却不得不正视到这样一个现实:

一、临猗县法院的一些司法官员真的是血变冷了。

姚同兴无辜受伤致残,一家的顶梁柱倒了,医药费没人关,家属无奈起诉到法院。我们的人民法院,我们的人民法官,在面对这样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面对这样一个任何有良知的人都能深切同情的遭遇,却将案件拖延了二十年没有下判。血冷了,人性麻木了,老百姓还能相信谁,还能指望过上安稳太平日子?

二、临猗县公安局法医,助纣为虐,“最不靠谱”的鉴定。

如果说张永勤用心险恶,诬陷姚世强,罪应得罚。但是我们的法医人员如能认真审核资料,揭穿张永勤伪造的诈伤,那张永勤的险恶计划自然泡汤。为什么张永勤的口腔旧伤,运城市中级法院法医鉴定人员在时隔数个月之后都能清楚鉴别张永勤“口腔旧伤”,而临猗县法医却在当时受伤后的鉴定时却没有发现?是水平问题,还是责任心问题,还是视而不见有意作假鉴定?

三、临猗县公安局在拘捕姚世强的案子上最讲效率,却最不讲法!

1998年以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第一次拘留姚世强,临猗县公安局不认真核实报案人报案的真实性(即便真实也不涉及刑事犯罪,这是后话),就当机立断将姚世强关进看守所。那么后来已经证明拘留错误,姚世强要求撤销案件,要求国家赔偿却用了九年时间!

临猗县公安局为何在拘留姚世强的事情上如此不讲法律,而片面追求效率;为何对已明知错误拘留的违法事件,却拖延了九年才给姚世强一个迟到的结论。

可见,在承认执法错误和国家赔偿问题上,临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特别看重“脸面”,不轻易认错!但这种“脸面”是要人民群众拥护和信服,有扎实的群众基础,而不是靠“涂脂抹粉”和“掩耳盗铃”般地去掩饰。

四、再次拘留姚世强,临猗县公安局背离法律背弃正义的路越走越远。

20073月,临猗县公安局对姚世强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错误拘留,作出国家赔偿。时隔一年五个月,20088月,临猗县公安局又以该罪名将姚世强刑拘,再次关进看守所。打个比方,有如一个人做错一件事,刚承认错误转身再犯。法律岂能作儿戏,任由执法机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我们国家经历文革后,恢复法制三十年,而姚世强却见证了临猗县司法二十年,这二十年的经历至今远未结束,姚同兴的民事案件还没有结果,姚世强的“犯罪”还没等到最终平反!是什么原因让这个普通民事案件演变的如此复杂,临猗县党政、司法干部们但凡接办过该案或接到过姚世强申诉的人,应该深思,我们每天接受“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教育的同时,我们说的很多,可是我们做到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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