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受害者张奕明
1、戒嚴法 (1949年1月14日修正):第11條一 賦予「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執行「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的權力。這是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的違憲法源。戒嚴年代的台灣,舉凡禁書、報禁等政策均源自此一條文。
2、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1953年7月頒布﹞:第2條限制新聞、雜誌、圖書、標語及其他出版品內容。包括:(1)未經軍事新聞發布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2)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3)為***宣傳之圖畫文字;(4)詆毀國家元首之圖畫文字;(5)違背***抗俄國策之言論;(6)足以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之言論;(7)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之圖畫文字。依該辦法,出版品必須在發行時檢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一份備查,至於外國進口刊物則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檢查進口書刊之內容,若有違法者處以處分外,並得查扣違法之書刊。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1970年5月22日公佈﹞:第2條規定「匪酋、匪幹之作品或譯者及匪偽之出版物一律查禁」;第3條規定出版物不得有以下各類列情形之一:(1)洩漏有關國防、政治、外交之機密者。(2) 洩漏未經軍事新聞發布機關公布屬於「軍機種類範圍令」所列之各項軍事消息者。(3)為***宣傳者。(4)詆毀國家元首者;(5)違背***國策者;(6)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者;(7)挑撥政府與人民感情者。(8)內容猥褻有悖公序良俗或煽動他人犯罪者。這個法令的執行機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上摘自《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展覽目錄》)
台湾戒严时期三大恶法
国民党当年实施党禁报禁,以颠覆内乱罪镇压异议人士。
台湾从一九四九年开始实施戒严,国民党政府限制人民一切权利与自由,包括政治跟新闻自由。但对年轻一辈来说,到底何谓党禁、报禁、刑法一百条?
先说党禁,台湾在戒严时期,新政党不能自由成立,使台湾的政党制度维持国民党一党独占优势。但为了国际形象,当时蒋介石总统还刻意让另外两个政党青年党及民社党存在,唯此两党实力薄弱,被戏称为花瓶,并无法发挥监督执政党的作用,现任民进党主席锡初入政坛时,一度加入青年党。
在一党独大情况下,国民党垄断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资源,此外,国民党将各族群、各阶层的菁英都吸纳到党政体系内,当时每个部会重要首长,都是外省籍为主,本省籍为副。蒋经国一九七五年接任总统不久,便推动本土化,掀起「吹台青」,大力拉拔台湾青年俊彦,如前总统李登辉、前国民党副主席林杨港、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前考试院长许水德及前行政院秘书长赵守博等都是国民党重点培植对象,台湾人才逐步崭露头角。
党禁主要是要限制政治异议分子,不能组党结群的力量参与选举,为了突破党禁,当时的异议人士,如郑南榕、许荣淑、张俊宏、康宁祥等,纷纷以办杂方式鼓动风潮、深耕民主,虽然屡遭查禁,仍不断改换名称出刊;由於不组党,这些反国民党人士便以「党外」(民进党前身)自称,以无党籍名义参选。
一九八七年解除戒严後,党禁跟着开放,但民进党却在解严前夕一九八六年成立,当时蒋经国采取宽容政策,未横加取缔。
报禁就是限、限印、限张,限是针对新的出版社、杂社,不新设报纸,限制维持三十一间报社发行报纸,要新的登记是不可能。限印,印刷报纸只能在同一个地方,一家报纸只能设置一个印刷厂,不能跨地印刷。限张则是规定报纸每日只能出版三大张,顶多在特别国定假日多个半张或一张。
报禁其实就是要限制人民的声音,只能统一听政府的,不容许异声,当时的报纸就是《联合报》、《中国时报》、《中央日报》、《中华日报》、《青年日报》等,在国民党党军特系统控制下,报纸成了一言堂。相对於由党方直接控制的报纸来看,本省闻人吴三连创办的《自立晚报》算是比较敢言的报纸,因此吸引很多知识分子阅读。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国民党政府宣布台湾地区报禁解除,正式解开了台湾媒体身上的锁,一时之间台湾的新报纸百花齐放,报纸的战国时代来临,原先附属於党政机构的机关报,如台湾省政府的《台湾新生报》、国民党的《中央日报》等均因无法适应市场竞争机制而遭到淘汰。
刑法一百条於一九三五年制定,此法条属言论内乱罪,在戒严时期是惩治异议分子的利器,结合动员戡乱时期和惩治叛乱条例,曾经枪毙数千人。
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发生「独台会案」,引发学生团体发起抗议活动,学界声援,当时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镇源等发起废除刑法一百条的「一百行动联盟」,他们在极短时间成功动员,以「爱与非暴力」组织模式,在当年「双十」国庆阅兵典礼上进行抗争,台北火车站首次被迫关闭,对国民党形成极大压力。
一九九二年中华民国刑法一百条重新修订,终结了言论叛乱罪的法律依据,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台湾白色恐怖的真正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