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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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由[ 孝行天下 ]创建于2010年10月11日

宣布活人“死亡”的医院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0-10-11 23:16:07      发布人: jackson


杨于泽

  孕妇裴传琴在安徽含山县平安医院实施剖腹产时大出血,院方宣布其死亡一小时后,裴传琴“复生”呼救,丈夫唐泽志四处磕头下跪哀求院方救人,但医生纷纷躲避,最后裴传琴真的没命了。医院日前赔了31万元,条件是唐泽志不再追究医院赔偿和其它责任。
  在医院死人,通常被视为“医疗事故”,医院给予赔偿,事情就算解决了,和谐了。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裴传琴之死是由于医院见死不救,这更像官员“渎职”。一个人被医院手术得奄奄一息,躺在床上喊疼,但医院就是撒手不管。死亡的原因不是技术原因,而是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说这是一起一般意义上的医疗事故,人心不服。
  据说,法律规定类似案件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理由还是因为它是“医疗事故”。但是很明显,医院拒绝履行抢救病患的职责,存在“渎职”的情况。自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医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的罪名不适用于医生。公众虽然对含山县平安医院的做法非常气愤,但要说他们渎职犯罪,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但医院赔钱,双方私了,显然不能一了百了。医院宣布病人死亡,病人其实没死,家属要求医院抢救,但医院医生和领导都躲起来,这是一种草菅人命的行为。医院赔钱,只是补偿了死者的损失,而医院草菅人命之于公共秩序,仍然是一种巨大的风险。放弃对医院的追究,其实是对医院的纵容,让他们继续这么不负责任下去,岂不是要让更多的病患去送命?
  医患私了是了结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在公共领域的层面,政府还是应当对“医疗事故”展开调查,厘清其中的责任。如果责任不明,就意味着致人无辜死亡的机制、条件仍在,也就意味着致人无辜死亡的悲剧还会不断重演。要避免悲剧的重演,有关部门必须使责任落实到位,让所有责任方从中吸取教训。调查起码要厘清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平安医院连抢救病患的B型血血浆都没有,为什么就敢给孕妇做剖腹产手术?没有抢救孕妇的血浆,就要求A型血的丈夫献血,这也是极端荒谬的事。孕妇只是休克,却被医院宣布“死亡”,其背后是医生失职还是技术误判?在孕妇“复活”后,医院拒不抢救,原因何在?医院管理如此混乱,应不应该有人出来担责?
  其二,平安医院管理如此混乱,是谁允许它开业的?有关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到位了没有?目前不排除有关部门玩忽职守的可能,如果情况属实,应当有人出来承担责任才是。
  在“医疗事故”与“渎职”之间,有必要作出明确区分。由于技术因素、医生误判、疏忽等,造成病患在医院遭受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但像平安医院那样,不顾“死者”活着的事实,医护人员对家属实施抢救的请求充耳不闻,如果认定它属于“医疗事故”,不符合常情常理。这种情况,更像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是一种犯罪行为。
  人命关天,国家不应该允许医院打着“医疗事故”的旗号极端不负责任,造成草菅人命的事实。目前,渎职犯罪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我们有一个疑问:可不可以扩大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使之适用于医疗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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