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隆死了,造就他的那个时代更是早就悄然离去了
满屏都说邱兴隆。毁之者有,言其陷同行于牢狱;誉之者亦,赞其种种神奇。我虽见过邱兴隆两面,但不算认识。加之死者为大,我也不想在这时对其加以评判。引起我感慨的,是造就他的那个时代。从收容所出来直接上大学讲台,不敢说空前,但放在当下诸多审查的背景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必是绝后。
给邱兴隆披上魔力披风的,不是他多么的思想锐利,而是他所处的那个时代,允许他从收容所出来就能重新站上讲台,是他那些同学和老师没有因其被收容而划清界限,比如陈兴良还去迎接他,相比今天在微博上说点领导不喜欢的话,其他人就连忙避之不及的自我设限,造就邱兴隆的时代,尤其显得那么的可爱。
或许邱兴隆本人已经看出了那个时代早已逝去,所以他在自己的微信中说:“法律被人尊重时是圣母,一旦被人玩弄,则沦为婊子。”(见邱兴隆个人公众号:醒龙法律人,《法律是个婊子,有权的玩位子,有钱的玩票子》)法律的尊严是何等沦落,才能让一个法学教授说出这样的话?
姜明安老师2007年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法律人和法律学人的品性》,提到:“法律学人的特殊品性有三。信仰法律,更执著于批判法律;追求正义,更执著于思考正义;崇尚秩序,更执著于创新秩序。信仰法律,更执著于批判法律。法律人信仰法律是指信仰法治,信仰法对人权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制约,信仰法在人们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可能发挥的作用和功效。”
然而在如今批判法律会有可能引来各种处罚的背景下,在如今司法的真实运行规则越来越难以理性预测的背景下,我不知道应该怎样去信仰法律。我代理的陕西付存绪杀人案,包括平反浙江叔侄杀人案的张彪检察官都在为其喊冤,原审仅仅基于付存绪曾经出现在案发现场旁边的大路上就认定付存绪是凶手(见《付存续案:一个中国式冤案的集大成者》点击阅读原文)。还有我代理的河南吴春红杀人案,原审认定吴春红在食物中投毒,但受害人家属明确说自家的狗吃了被认定为有毒的食物却没有丝毫中毒反应(见《吴春红申诉简报》,点击阅读原文)。
我虽然不想如邱兴隆一样自污“法律是个婊子”,但说“法律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我是认同的。我看有些批评者说邱兴隆在学术上缺少突出建树,说邱兴隆忙于赚钱,但我想反问的是,如今法律日渐沦为自娱自乐的教义学意义上的螺丝壳道场,你又能期待邱兴隆有什么建树?
邱兴隆死了,造就他的那个时代更是早就悄然离去了。如今的法律人,我们是做点什么,还是在自我麻醉中一起沉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