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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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政"到"直接行动"

发布时间:2011-06-30 16:04:53      发布人: 黑白双煞
  
    由主权意识的萌芽到完整的国家观的出现,再到个人权利、独立人格的追求,这是陈独秀国家观演变的大致脉络。而从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看,他的追求又显然是由"宪政"的诉求逐渐走向"直接行动"的。
  
    现代民族国家必须以"宪政"为保障,应该是不言而喻的。近代中国的思想家、革命家们在建立"宪政"国家的手段上有所不同,在"宪政"的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异,但在"宪政"为民族国家的基本保障的认识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性。
  
    就近代中国而言,在"宪政"的问题上,梁启超、孙中山和宋教仁的贡献突出地表现在"宪政"的理论与实践上。无论效果如何,其建构倾向是比较明显的。与之相比,陈独秀对"宪政"的认识则着重于"宪政"的根本原则上,但与其说他倾向于解构,不如说对民初所实施的"宪政"持深刻的怀疑态度更合适。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一书中关于陈独秀"缺乏非常精细的、复杂的头脑,但却反面有助于他的思想的直截了当"(13)的论断用在陈的"宪政"观上似乎很合适。造成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可能还在于他们的地位的差异。简言之,梁启超等人由于其实际有过的地位,主要是从一种政府视角观照问题,而陈独秀则更多地体现出了民间立场。另外,对陈独秀来说,他所关心的重点也不是"宪政"的形式,而主要是它是否能够体现个人自由这类根本性的原则。
  
    陈独秀的民间立场在"宪政"观上的反映,就是他特别注意舆论的作用。在他看来"从舆论以行庶政,为立宪政治之精神",他对实施"宪政"的寄托也在于"一曰庶政公诸舆论;一曰人民尊重自由。"(14) "人民尊重自由"一项,自然也是自下而上的民间立场的表现,它得自对民国建立以来有名无实的现实状况的认识,有此认识,陈独秀发动新文化运动后也一直把人民观念认识的提高看作"宪政"得以真正实现的根本。当然,以为人民程度不够的观点并非陈独秀独有,梁启超、孙中山都有过相同的论述,也因为有此共识他们两人最终都走向了国家主义。而在此问题上,陈独秀思想的发展却正好与梁、孙相反,前文已提及,从思想渊源上看,这主要是陈独秀对个人自由原则的坚持的结果,但从他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出,他一方面在抱怨人民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也并没有放弃对人民觉悟的希望,对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理解和接受,对国家乃人民共同体的现代民族国家观的认识,也帮助他确立了平民主义的观念。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民国建立后,尽管经历了若干政治上的风雨反覆,直到20世纪20年代初,陈独秀本人对"宪政"这个大前提基本都是表示认可的。这是因为"就国家制度和作用或人类社会社会他种结合看起来,若是没有法律来拘束人类行为的表面,那种争战状况,恐其比现在法律下所藏的罪恶还要可怕。所以我以为在社会的里面,固然不能说法律万能。而社会的表面,却不能不尊重法律的假面。"(15)从理论上看,陈独秀的这一认识有其合理性。因为即使在当代的西方宪政学者看来,有一部宪法,无论怎么说,都胜于无,因为"存在宪法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法治,某种对独裁和专断的限制"。(16)不过,就民初的现实来说,陈独秀对大前提的认可,也仅仅是一种退而求其次式的。因为民初"宪政"的实情离他本人的"宪政"理想仍然相去甚远。从陈独秀的文章中,几乎找不到对民初以来"宪政"赞扬式的话语,当然其中有的不满也不是针对"宪法"本身而主要是针对违犯宪法精神的活动。以1916年康有为等电请政府拜孔尊教为例。陈独秀的批驳文章中论及宪法时就不是以宪法的合理与否为讨论对象,而是不满康有为等请定孔教为国教一事之违反民国现行的宪法。他说:"盖今之宪法,无非欧制,而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吾见民国宪法草案百余条,其不与孔子之道相抵触者,盖几希矣,其将何以并存之?""盖宪法者,全国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决不可杂以优待一族一教一党一派人之作用。"(17)从论述中,也可以看出,陈独秀本人"宪政"思想注重"宪政"根本精神把握的特点。
  
    对于崇信"西方的法子"(18)的陈独秀来说,其理想自然是建设一个西方式的法治国家。他对"民主"、"科学"的鼓吹,目的是希望"养成独立的人格",而法治国家在他看来正好与"养成独立的人格"互为因果。陈独秀对"法治"的理解,总体上看,缺乏理论性和系统性。但他对欧美民主制度精神的追索相当的坚定。关于"法治",哈耶克有一个非常简单明确的定义,它是指"政治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19)对于这类原则,陈独秀也不是没有认识到。比如在政府与法律的关系上,陈独秀就持法律高于政府,"政府自己应该遵守法律"(20)的观点,它说明在陈独秀那里,欧美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论也有着相当的影响,这是陈独秀政府论中既不同于封建的君主专制式的权威政府,也不同于梁启超、孙中山的新式"国家至上"的权威的表现。但从陈独秀在"宪政"、"法治"上的理论建树不多的事实,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他所致力的不是理论上的推导演绎,而是把"宪政"或"法治"作为一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民主"与"科学"则是这一基本原则起码的要件。他自己正是依据这些原则与要件,针贬时弊,阐发主张。
  
    问题是在对民族国家的"宪政"问题上一直持理性的温和态度的陈独秀为什么会转向激进的"直接行动"?国内已有学者注意到了国家"合法性"危机的影响。(21) 国家的合法性的来源之一,是包括道义上、文化上、价值上对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的认同的民族认同以及社会一致性。(22)民初以来的称帝、复辟活动的确使国家的"合法性"得到了削弱,但用在陈独秀身上,有些问题却无法解释。事实上,正如上述,在袁世凯、张勋等称帝复辟活动之后,陈独秀发动新文化运动以及在此期间并没有否认国家、宪法架构的合法性。他之否定民国政府的"合法性"的思想本身也并非急转弯,而是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的。
  
    从现有资料看,这一过程的起点是1918年7月,以《今日中国之政治问题》(23)为标志。所以用这篇文章为起点,是由于在此之前,陈独秀对政治的关注偏重于"政治根本解决问题"(24),而这篇文章中陈独秀虽然也在强调关注"政治的根本问题",但文中实际的
  
    内容如军人专权、党派争斗等说明他瞩目的焦点已转移到了具体的现实政治,其中对现行行政体制失望情绪的表露也证明了这一点。此后,《新青年》杂志从第5卷第5号起所刊登的关于现实政治的文章也明显增多(25),至于1918年12月《每周评论》的创刊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由"根本解决"向现实政治的转变,只是陈独秀从认可"宪政"转向"直接行动"的条件之一,还无法说明他已在实际走向"直接行动"。事实上,此后陈独秀的"直接行动"式的言论,也不能证明他已转入了"直接行动"。1919年以后,特别是在"五四"学生爱国运动前后,陈独秀在多篇文章中鼓吹"直接行动"式的"社会制裁"(26),甚至在"五四"过后亲自践履其"直接行动"的思想,到游艺场散发传单,支持学生运动。但直到1920年9月前他的"直接行动"与认可"宪政"仍是并存的。尽管这看起来不乏矛盾之处,但它却是转变中陈独秀思想的历史本相。
  
    海外学者曾经从思想渊源的角度,以为陈独秀等近代激进知识分子从民族主义的观点以及从传统道德的社群取向去认识民主,一开始就接受了西方具有强烈集体主义精神和乌托邦色彩的"高调民主观",并且常常表现为全民主义(Populism)(27)。应该说,陈独秀转向的思想起因确实出自他所接受的法兰西的"高调民主观"。这一点从陈独秀主张"直接行动"时诸如"平民征服政府"、"社会制裁"等话语与卢梭《民约论》如出一辙也可见一斑;而"卢梭一旦进入他自己的理论构筑,就处处从英国分权制、代议制的对立面出现"(28)的情况,也未必不是陈独秀思想变化的写照。但仅有思想起因是不够的。陈独秀对政党政治和代议制的怀疑的现实起因,还在于当时中国政治党派的无能与政治本身的黑暗。两个起因间的关系,应该是,后者强化了陈独秀对卢梭理论的接受。就陈独秀而言,其思想中的政党政治观的抵牾之处正是两种起因间交汇碰撞的折射。陈独秀对政党政治的怀疑起源于卢梭的理论。当汪叔潜让他就《新青年》关于政党问题上的观点加以解释时,陈独秀的答信(29),明显有些答非所问,他的对政党政治与国民运动对立以及不承认政党政治的说法与随后的另一篇文章里立宪国家"皆有政党(30)的说法也难以对接。不过,如果联系民国建立以来,国民党与进步党的无力阻止称帝、复辟、军人专权和党派间"聚党徒,广声色,恃党援,行倾轧排挤之惯技,以国家为孤注"(31)(7)的实际状况以及后来陈独秀所谓"社会中坚分子,应该挺身而出,组织有政见有良心的依赖国民为后援的政党,来扫荡无政见的无良心的依赖特殊势力为后援的狗党"(32)的说法,可以看出,他对政党的怀疑更多的是对民初现实中政党的无能与政治的黑暗不满的结果,而不是对政党政治本身的否定。
  
    陈独秀由"根本解决"向现实政治的转变,之所以是陈独秀从认可"宪政"转向"直接行动"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它为陈独秀直接观照现实政治提供了前提。对陈独秀来说,深层的思想启蒙式的观照"政治的根本问题"与真正面对现实政治时的感觉毕竟是两样的。应该说,距离感的变化(并没有消失)使陈独秀对政治黑暗的敏感程度加深了。他对黑暗政治,特别是军人专权、官僚腐败、政客追名逐利的不满和抨击到他发表《除三害》(33)一文时已说得相当明确了。然而这仍是转变的前提。促使他的转变的一个重要因素,还是他的通过舆论影响现实政治的方式,在军人专权的政治环境中起不到预期的效果。考虑到以前,利用舆论鼓吹思想观念的变革时陈独秀已有快速见效的期望的实际(34),转向关注现实政治后他对见效的渴望的强度则只能是更大。但似乎没有史实证明北洋政府曾经听从陈独秀的建议改变其政策。这样的反差使他在对政府失望的同时,也把希望寄托于平民焕发参预政治的热情以及直接民主之上。在"五四"学生爱国运动之前发表的《社会制裁力》(35)的随感里,陈独秀曾经感叹中国社会制裁力的不足,而到《除三害》中则直接鼓动说"一般国民要有参预政治的觉悟,对于这三害,要有相当的示威运动。"但如果说,在"五四"学生爱国运动前,陈独秀的鼓吹还仅仅是一种期望的话,"五四"期间,学生运动的威力以及所得到的商界等的支持使已经在转换角色(从思想家到政治鼓动家)的陈独秀坚定了他早就接受的法兰西的"高调民主"。1919年5月26日,他在《每周评论》上发表的《山东问题与国民觉悟》一文就提出:"由多数的平民──学界、商会、农民团体、劳工团体──用强力发挥民主政治的精神。"在他看来,"若没有社会制裁,那自专、利己、贪得心,谁也不免,这就是一人或少数人专制政治所以不能存在的根本。"(36)
  
    在"五四"期间,学生的爱国行动遭到北洋政府的镇压、限制以及谴责,也是进一步推动陈独秀"直接行动"的一个直接的刺激因素。由于陈独秀对"五四"学生爱国运动的支持态度,北洋政府的行为使他原本就具有的对政府"合法性"的怀疑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五四"学生爱国运动是"爱国心之觉悟"、"政治不良之觉悟"、"社会组织不良之觉悟"(37)的评价,实际上也是他自己对于现实政治的评价和认识。陈独秀对立宪政治及其政党的背叛,与北洋政府利用法律和政权以及军队的力量压制学生的爱国行为有极大的关系。"六三"大逮捕后,六月八日陈独秀就发表言论,不承认"立宪政治和政党"(38)。翌日,他自己也亲自上街了,并且实现了他所谓的"出了研究室就入监狱,出了监狱就入研究室"的"人生最高尚优美的生活"的理想(39)。陈独秀后来在阐释"五四"精神时关于当时"法律是强权的护符,特殊势力是民权的仇敌,代议员是欺骗者"(40)的说法,也证明了"五四"期间他对"宪政"以及现实政治的失望情绪。
  
    不过,在此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对西方表示了失望,陈独秀却并没有马上放弃温和的立场,他的国家观中的"宪政"的因子依然保持着,他还是希望由各界平民通过"合法"
  
    的直接民主达到"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理想目标。但"直接行动"方式已经为他接受马克思主义及其国家理论奠定了基础。因此,1920年9月1日《谈政治》(41)发表以后,他正式接受马克思主义及其国家理论也就不是偶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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