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群口述历史“的荒谬-1
饶卫华是广州市政协第三、四、五、六届副主席,离休干部,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去世。因历史上“粤北事件”,他在文革中受审查达14年。审查结果很明确,就是1980年习仲勋同志主持的中共广东省委所作的结论:“现经复查认为饶1942年被捕问题,过去本人已作了交代,1947年中央晋察冀中央局已做过处理,这次审查没有发现新的问题。文革中<<关于饶卫华被捕叛变问题的审查结论>>予以撤消。”
另外,对“粤北事件”的评价,在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广东党史大事记》247页也有记载:“在1944年10月23日,中共广东省临委召开会议。会议认为,自粤北省委、南方工委事件之后,虽个别地区计有10余人被捕,但均与粤北省委、南方工委事件无关。”也就是说,“粤北事件”中,省委书记李大林,省委组织部长饶卫华被捕后,粤北省委下属几千人无一因此被捕,组织无一因此损失。
然而2004年开始,由广东社会主义学院几个非党史研究人员何方耀,陈载舸等人(以牛兔儿署名)所写的“青山依旧-郑群十八年”,傅建文在《秋光》杂志2004年8期写的“郑群:青山常绿水长流”,《羊城晚报》2005年6月3日A9版记者邝穗雄、通讯员肖秋荣撰写的“抢救`叛徒'真是危险万分”(见附件1,2,3)。以杜撰的写作手法轻佻不羁的笔调,用文革“红卫兵”街头大字报的手法,公然污蔑饶卫华同志,他们引用“郑群口述历史”,为吸引读者眼球,打出一个让人吃惊的以抢救“叛徒”为题的文章。文中有“抢救‘叛徒’真是危险万分”的字眼,并未写出其遭遇到的具体危险,但言之凿凿地称:“尹林平认为,饶卫华确已叛变。”
经查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尹林平传》等尹林平的回忆录资料,并无“尹林平认为,饶卫华确已叛变”一说的记载。相反,在《尹林平传》133页有“国民党韶关警备司令孔可权从李大林、饶卫华口中得不到任何共产党人员的线索。”的明白表述。经查已经公开出版发行的《尹林平传》等尹林平的回忆录资料,并无“尹林平认为,饶卫华确已叛变”一说的记载。而且,寻遍老革命同志与粤北省委当事人的回忆录,都没有相应记载。在饶卫华生时至其逝世后多年,也都没有任何一家报刊、杂志、传媒有过类似说法。而且,寻遍老革命同志与粤北省委当事人的回忆录,也都没有相应记载。自从2004年笔名作者牛兔儿写的《青山依旧——郑群八十年》(节选)发表以来,至今再无其他公开附和支持这一说法的人和文字发表,就算是互联网上应答的侵权文字,也全都是来源于《青山依旧——郑群八十年》(节选)的直接粘贴。
这里作者伪造尹林平的话,也陷党的领导人尹林平于武断形象。
“郑群口述历史”写到尹林平不安排郑群撤退转移,而仅是派郑去联系饶。这个安排,与前文确定饶已叛变所应当采取的组织措施是不对应的。
假设尹林平已确定饶卫华确已叛变,在“戒备森严的敌伪心脏地带”相应的组织措施应是安排暴露的同志尽快撤退,而不是让已暴露的同志尤其是“危险万分”的同志再去联系“叛徒”,以避免组织危险的扩大。定性判断既已肯定作出,也就没必要再安排郑群去作“反复查证”。如安排郑群去作“反复查证”,反而表明尹林平此刻并未能确定被查对象的情况,因而不会在此时对未掌握的事体轻下结论。这段故事的情节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郑群在1943年时23岁,一个普通党员,当年尹林平仅“指示郑群陈宽去联络饶”,郑群只有联络的任务,并无审干的职责权力与义务。饶既要求组织营救,不可能还在郑面前这样说自己“投敌”。
作者随意发挥,杜撰饶提出要求将妻儿先接回东纵,才肯归队。首先是诬蔑,其次“饶提出要求将妻儿先接回东纵”不是更证明他“死心塌地”地归队心切吗,有何值得指责?况且有条件的情况下不去抢救妻儿自顾逃跑就是“好汉”?是共产党人应有品格?把党性与正面的人性相对立的党还有什么凝聚力?这无疑是当今党建工作之忌!在党史教育的作品中也不应提倡。作者缺乏党性所写的歪曲党、歪曲革命工作者的情节,破坏了党的形象,又不合情理。“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鲁迅先生的诗便是对他们最好的回答。
“郑群口述历史”把被捕的饶卫华说成是“叛变”“投靠国民党”的表述,直接违背了1947年中央晋察冀中央局和1980年广东省委对饶卫华作出的有效结论内容。这种污蔑他人乱写党史作品的行为,陷郑群于违背党组织决定,违反党纪,败坏党风的境地。经过14年的反复审查,省委已经撤消的错误结论,却在他死后多年,突然又被几个比省委更“高明”的作者重新“结论”,岂不是令人啼笑皆非!
郑群一直都是比较尊重饶卫华同志的,以前在外地工作每到广州出差时往往拜候饶卫华。作者破坏了郑群与饶卫华的关系,贻害后人,破坏党的凝聚力。把一个本来值得我们尊重的老同志郑群陷于不仁不义的骂名。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又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范围,必须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郑群口述历史”实际上描述郑群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范围,公开发表凌驾于中央和省委领导机构之上的重要主张。
《党章》第十五条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实际情况,可请求改变;如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组织姑且不得公开发表与上级组织决定的不同意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党员个人就更要遵守这项规定。“郑群口述历史”反映了郑群抱有与中央和省委决定不符合的意见,不去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而是公开乱发表个人意见,这显然是的一种违纪行为。
2011年3月12日郑群在《南方日报》14版发表署名文章中提到,1977年梁威林担任广东省领导人后,与省党政领导一起奔走呼吁,竭力使饶卫华在内的大批老干部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由此可见,郑群早就明知党已经为饶卫华同志平反的情况。却在2005年间公开发表的上述失实的口述历史,作者陷郑群存在违反纪律的故意。